律师随笔
少女失踪,谁来承责?2009年05月31日
作者:李建成 律师 时间:2010年08月04日
2003年12月31日,大兴区的老石在家里做好了饭菜等待这宝贝大闺女石冲的回来。 老石家里经济虽然比较困难,但让老石很欣慰的是两个孩子都比较争气。学习成绩都很不错。尤其是大女儿石冲,虽然今年还不到18岁,但非常的懂事。知道家里穷,为了早日出来工作就报考了昌平区的卫生学校。已经上了两年学了,过完年马上就要开始实习找工作了。平日里老石一想到这个宝贝女儿,心理那是乐开了花。再苦再累的活干起来好像也有使不完的力气。
但天色渐渐暗了下来,孩子还没有回来,老石的心里慢慢的有些着急了。石冲这个孩子平日里非常的懂事,虽然从昌平到大兴路途比较远,但一般都是自己坐车回家的。放假的时候也是早早从学校就直接回到家里,很少出现今天这样的情况。
当时钟指六点半的时候,老石在也做不住了。打点给了石冲的老师。但没有想到的是,老师告诉老石,昨天中午石冲就已经请假离开学校了。现在学校也不知道石冲去了哪里?
老石连忙找了几个亲友 ,沿路寻找石冲,但并没有看到孩子。随后一直打车到了德胜门,老石不得不报警,随后警方按照失踪立案。
从此之后,老石一家就在也没有见到过自己的宝贝女儿。根据学校的说法,石冲是在30日上午因为有些皮肤麻疹就医后,到班主任处请假后,班主任出具了请假条后离开学校的。但让老石不能理解的时,所谓的请假条现在仅仅是一个复印件,并且上面没有孩子的任何签名或笔记。
2005年,老石找到了我,委托我处理此案,我接受后,查阅了相关的案例以及法律规定,初步认定此案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损失的大小因为石冲是否死亡还无法确定。在目前的情况下,可以酌定起诉要求支付一定的精神损失赔偿金。在确定学校一方的责任后,在四年后,申请石冲死亡后,在另行主张损失。
按照这个思路,我依法到昌平法院提起了侵犯之诉。认为因学校的过错,导致了目前是石冲失踪这一结果,侵犯了老石夫妇的合法权利,给老石夫妇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失以及一定的物质损失。
认定学校过错的主要事实是,作为一个半军事化管理的借宿制学校,在管理上存在重要的漏洞。
根据学校的规定,若请病假必须由教务处主任签字才可以,而在假条中并没有经过教务处的主任的签字。同时,在此假条中,也没有石冲的签字。全部是其老师的笔迹。存在伪造的可能性。两外,此假条仅仅是一个复印件,而复印件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因此,对于石冲是否是请假离学校这一事实学校一方并无充分证据加以证明。
同时,即使如校方所言,石冲确实是在请假后离开学校的。但我们发现,其假条中仅仅是请假半天,而第二天即2008年12月31日并非是节假日。同时,根据学校的宿舍管理规定,在晚上熄灯后,宿管老师应当清点人数。也就是说,如果在2008年12月30日的晚上,如果校方根据规定,在2008年12月30日晚上查宿,就会及时发现石冲失踪的情况,就会为寻找石冲争取宝贵的时间。
根据《学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十一的规定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学校应承担责任。
根据以上情况,我认为我的意见理应得到法院的支持,其请求也应当的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没有想到,法院经过几次开庭后,竟然以石冲接近成年人,学校无过错为理由驳回我们的起诉。
我不知道到当时我是如何通知老石这个消息的。但我清楚的记得当时我是多么的不情愿将这个消息告诉他。当时,我将判决书交给老石的时候,我不敢去看老石的眼睛,心里总是有些愧疚的感觉,虽然我知道对于这个案件我已经尽力我最大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