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庞大索赔案件进展较为迅速,自2019年开始,因为公司陷入破产重组,所以在唐山市法院立案受理,并进行示范审理,此后完成重组,目前投资者对庞大的索赔类案件一律转归石家庄法院审理。
根据庞大索赔案件的代理经验,在2015年3月4日到2017年5月3日之间买入庞大集团(601258)股票,并且在2017年5月3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律师认为,庞大集团(601258)虚假陈述索赔案件诉讼时效至2021年07月04日结束,在该日期之后起诉维权,法院仍将受理但投资者将丧失胜诉权。
庞大集团索赔诉讼所需的费用,是自己交好,还是由律师代交(垫付)好?
目前起诉的庞大索赔案件,可与律师机构协商由律所垫付诉讼所需的费用。打官司要交诉讼费,这个大家都知道。法院系统对诉讼费的收取,秉持“原告预缴,最终由败诉方承担”的缴费原则。
再来把案情回溯一下:
2017年5月3日,庞大集团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2018年7月5日,庞大集团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此决定书,庞大集团因未如实披露权益变动情况、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未披露自身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行政处罚。自庞大集团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后,我们已经代理数十名股民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索赔诉讼。
之前,2017年5月3日,庞大集团发布公告《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的公告》。2018年5月17日,庞大集团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2018年7月5日,庞大集团(601258)公告称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查明庞大集团违法事实为:
一、庞庆华、ST庞大(601258)未如实披露权益变动情况。ST庞大(601258)及实际控制人庞庆华于2015 年 3 月 4 日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文件,称 2015 年 2 月16日至3月3日期间,其一致行动人信达民公司累计减持“庞大集团”股票 162,002,801 股,占庞大集团总股本的5%。实际上,信达民公司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的116,000,000 股的实际受让方系庞庆华个人控制的关联方,庞庆华及其一致行动人当时仍实际控制和拥有该部分股票。庞大集团及庞庆华披露的股东权益变动相关信息存在虚假存在虛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二、ST庞大(601258)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冀东物贸、中冀贸易为ST庞大(601258)的关联方。2015年 3 月 2 日至 5 月 27 日期间,ST庞大(601258)及其子公司与冀东物贸、中冀贸易发生多笔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构成关联交易,但并未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ST庞大(601258)未披露自身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调查。2016 年 10 月 24 日,公安机关向ST庞大(601258)出具《调查取证通知书》:“我局侦办的庞大集团涉嫌内幕交易案需调取你处下列有关证据”。2017 年 3 月 27 日,公安机关出具《撤销案件决定书》,称“涉嫌内幕交易案,因不应对庞大汽贸集团追究刑事责任,决定撤销此案。” 根据《证券法》,该被调查的情况应当披露,但公司并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