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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宁波韵升首批索赔案件开庭,因争议较大未当庭宣判
作者:宋联民 律师  时间:2021年05月17日

2021年4月6日,6名投资者诉宁波韵升控股股东韵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在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首次开庭审理。

   由于原被告双方在关键问题上并未在庭上达成一致,原被告双方主要围绕四个焦点问题进行讨论:
   1、韵升控股的行为是否构成证券市场虚假陈述?
   2、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如何认定?
   3、韵升控股的行为与投资者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4、本案是否存在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及非系统风险?
   对于以上四个问题,原被告双方并未在庭上达成一致,案件争议较大,法庭未当庭宣判,后续将等候法院进一步安排。

   正在跟进这支股票的证券索赔、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律师提醒大家,符合索赔要求的亏损股民可以继续参与索赔。

   案情回溯:
   2020年11月13日,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公告说,收到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查明:韵升控股作为持有宁波韵升30%以上已发行股份的股东,未依法向宁波韵升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宁波韵升全部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利用“宁波乾浩投资有限公司”证券账户、“宁波龙象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证券账户交易“宁波韵升”,构成了《证券法》所述违法行为。宁波证监局决定对韵升控股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

   宋联民律师提示:宁波韵升的诉讼时效截止至2023年11月,受损投资者可关注案件进展,不要错过索赔机会。

   索赔法律依据
   根据《证券法》与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财政部等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权益受损的股民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佣金及利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股民起诉宁波韵升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索赔条件:
   证券索赔、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律师提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之规定,投资者可以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虚假陈述并致使其遭受损失为由,提起索赔。可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
   初步判断,暂定宁波韵升的索赔条件为: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8月24日之间买入,并且在2018年8月24日收盘未清仓的受损投资者(索赔条件随着案件进展可能有变化,最终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

   股民索赔需要准备什么?
   您可以到访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递交证据材料给律所主任宋联民律师团队,异地投资者也可以邮寄方式递交证据材料。我们(025-86802250)收到您的委托文件后,将开展索赔金额人工复核、制作起诉材料和证据材料、向法院递交立案材料、出庭代理等后续工作。

   投资者起诉索赔应提供如下资料:
   1、宁波韵升的股票对账单(需显示成交时间、成交价格、成交股数、对账区间)
   2、股东账户信息确认单(盖券商业务章)
   3、身份证复印件(可注明“仅供诉讼索赔使用”)

   律师代理索赔流程:
   查询适格索赔条件 →律师免费审核材料 →收集证据邮寄材料 →签约索赔委托文件→律师代理提起诉讼。



律师资料

宋联民律师
电话:13913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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