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陆续接到*ST新亿(600145)投资者的索赔咨询和 索赔资料的寄交工作。
从索赔条件看,如果投资者在2020.5.26(含当日)之前买入*ST 新亿(600145)股票,并且在2020.5.26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就有望通过诉讼获赔。目前部分投资者已经参与我们的索赔登记。
以下是索赔案情的背景
一、2020.5.26,*ST 新亿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二、2021.2.2,*ST 新亿收到证监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1]1号)。
三、2021.4.12,*ST 新亿收到证监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号)。
处罚原因
根据证监会下达的处罚文件,*ST 新亿主要违法行为有: *ST 新亿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2019年11月,*ST新亿上年度年报审计机构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向*ST新亿发函表示不再承接公司2019年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后,*ST新亿未及时有效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2019年年报进行审计。直至2020年8月3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深圳堂堂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深圳堂堂)的议案。2020 年 8 月 25 日,深圳堂堂向*ST 新亿出具 2019 年年度审计报告。2020 年 8 月 25 日,*ST 新亿董事会和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的议案。直至2020 年 8 月 28 日,*ST 新亿方才披露 2019 年年度报告。
处罚结果
基于以上违规情形,证监会已作出如下处罚: 一、对*ST 新亿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的罚款; 二、对*ST 新亿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黄伟给予警告,并处以 40 万元的罚款。
积极索赔
这不是*ST 新亿第一次被证监会调查。早在 2015年12月28 日,*ST 新亿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21年1月5日收到证监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0]1号)。证监会查明,*ST 新亿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一、*ST 新亿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债务的事项;二、*ST 新亿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的事项;三、*ST 新亿未按规定披露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事项。新疆证监局认为,*ST 新亿未在临时报告、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债务、重大担保及关联交易,不能保证临时公告、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2020年5月26日,*ST 新亿再次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21年4月12日,*ST 新亿收到正式罚单。 律师指出, 由于*ST 新亿未在2019 年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2019 年年度报告,违反了 2019 年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19年《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 2019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
但证监会的一纸行政罚单,只是引起投资者触发民事索赔诉讼的依据和前奏,接下来,*ST 新亿如何面对众多投资者的诉讼,才是重头戏。有索赔意愿的投资者可以关注“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官网,与专业从事证券索赔的胜衡律师 机构宋联民主任团队建立联系,共享后期的索赔动态。
律师认为,符合索赔条件的受损投资者,已经极大概率具有索赔权。 公开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6月30日,*ST 新亿股东户数为3.29万,这意味着或有约3万名投资者具备索赔资格。
投资者应当打开手机app或电脑页面,对照检索自己是否符合本文所述的“索赔条件”。*ST 新亿(600145)系列案的法定管辖地是乌鲁木齐中院。投资者后期如果起诉索赔,除了注意共同被告的数量,尽可能把受处罚的“董监高”都列为共同被告以锁定胜诉之后的实际赔付能力之外,还需要注意诉讼时效(维权截止时间的问题)。
2021年4月27日,*ST 新亿披露一季报,公司2021年一季度实现营业总收入2424.8万,同比增长520.6%;实现归母净利润1304.1万,同比大幅增长。公司总资产达10.25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4.88亿元。
投资者索赔所需准备资料
1、*ST 新亿(600145)的股票对账单(需显示成交时间、成交价格、成交股数、对账区间)
2、股东账户信息确认单(盖券商业务章)
3、身份证复印件(可注明“仅供诉讼索赔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