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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中信国安 (000839) |索赔重大进展:北京市第三中院正式立案
作者:宋联民 律师  时间:2021年06月10日
2021年6月4日、9日,本律所主任团队,已向北京第三中级法院递交了第一批投资者起诉中信国安的索赔立案资料。至此,全体受损投资者对中信国安股票的索赔诉讼工作,已经正式拉开序幕。
    此前代理律师先向北京金融法院申请立案,后被告知北京法院系统已经指定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负责管辖投资者对中信国安股票的索赔系列案件。



    投资者注意,在2010.2.6至2020.5.17期间买入中信国安股票,且在2020.5.17晚间仍然持有后这只股票的投资者,方可参与索赔登记(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
    索赔背景
    2021年6月2日晚间,中信国安公告称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36号)。
    根据处罚决定书,中信国安(000839)的主要违法行为有:(1)披露的《2009年年度报告》《2010年年度报告》《2011年年度报告》《2012年年度报告》《2013年年度报告》《2014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在“青海中信国安”纳入中信国安合并报表的2009年至2014年期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506321246.92元,累计少计财务费用506582120.84元,累计虚增利润总额1012903367.76元。(2)披露的《2015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青海中信国安”与中农集团等10家客户签订保利、计息预售氯化钾合同,因账面虚增收入、少计财务费用,造成2015年1月至6月虚增净利润68326102.22元,导致   2015年中信国安账面投资收益多计33479790.09元,占当年中信国安投资收益的6.24%,利润总额的8.56%。
    处罚结果
    基于以上违规情形,证监会决定如下处罚:(1)、对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2)、对孙亚雷、李宏灿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3)、对孙璐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罚款;(4)、对吴毅群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5)、对李士林、罗宁、晏凤霞、李向禹、严浩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证券索赔律师分析
    正在推进中信国安(000839)股票索赔立案工作的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指出,中信国安涉嫌信披违规的事实调查阶段已告结束,违法事实已经查明。中信国安(000839)的违规情形,已经严重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63条,构成了2005 年修订的《证券法》第193条第1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所述的严重情形。因此,受损投资者已经大概率获得了索赔权。
作为上市公司,中信国安(000839)信息披露长期涉嫌违法违规,对影响二级市场股价波动的信息长期秘而不宣,并导致投资者长期“信息不对称”,接下来收到正式罚单也是罚当其过。目前,中信国安已收到正式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而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下达之后,部分投资者已经联系律师准备索赔资料,所以目前正式罚单刚刚落地,律师即把早已准备好的索赔资料正式递交至北京金融法院(后变为北京市第三中院),展开了第一批索赔诉讼。而就在6月10日,代理律师接到北京市第三中院立案庭的电话,询问律师代理的该批案件是否同意调解,律师告知原则同意,但目前上市公司显然没有准备好调解方案,接下来如果调解不成,诉讼将正常进行。
    投资者如启动索赔,索赔项目将包括(高买低卖)投资差额损失,以及对应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利息与预缴的诉讼费等,具体以法院判决为准。

    投资者可以打开手机app或电脑页面,对照检索自己符合本文所述的“索赔条件”,起诉索赔,除了注意共同被告的数量,尽可能把受处罚的“董监高”都列为共同被告以锁定胜诉之后的实际赔付能力之外,还需要注意诉讼时效(维权截止时间的问题)。投资者可以百度搜索本律师事务所所,到官网先加律师微信,咨询维权流程,共享索赔动态。
    维权成本
    (一)诉讼费:原告起诉时需要向法院预交诉讼费,计算和缴纳诉讼费的依据依据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由原告根据法律规定缴付至法院,必要时投资者可以申请本律师机构垫付诉讼费用。
    (二)律师费: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向投资者承诺:律师先打官司后收费,投资者获得上市公司实际赔付进账之后,再按照实际获赔金额的一定比例(10%-20%)支付律师费用。
    索赔所需提交的资料
    1、到证券营业部,打印《对账单》(即“交易记录流水明细”),并加盖业务章或公章,(打印时间跨度:从首次购入日至打印日)。如有融资融券交易,两个账户均打印;
    2、到证券营业部,打印“开户确认单”或“账户信息表”均可,只要含姓名,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号等基本信息就行。如果在上述《对账单》中已经含有身份证号,则不用再提供此项证明,或在交易记录中注明身份证号,加盖章);
    3、身份资料:方便到或在北京的投资者,后期请准备身份证原件到北京第三中院现场核对;外地投资者需到户籍所在地公证处办理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公证书(150元),供法院立案时核对身份信息。
    再次强调索赔条件
    在2010.2.62020.5.17期间买入该股票,且在2020.5.17晚间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的投资者,有望通过诉讼获赔。目前诉讼时效已经开始倒计时,投资者勿失索赔时机。

律师资料

宋联民律师
电话:13913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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