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年 6 月 7 日,
ST大洲(000571)披露收到了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 15 份《民事判 决书》((2021)琼民终 233 号-247 号),该 15 起案件二审均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赔偿投资人损失及案件受理费合计金额为 231,301.01 元。
截止目前,ST大洲(000571)前期已披露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共 32 起,涉案金额合计 9,607,024.79 元,案由为 2020 年 1 月,本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作为投资者,买卖本公司股票发生亏损,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本公司赔偿其损失。2021年6月8日,ST大洲(000571)已撤销退市风险。
此前,ST大洲在回复深交所对2020年年报问询时,认为公司尽管盈利能力仍较弱,但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因素已基本消息,公司
煤炭主产业有望在今年第二季度实现盈利。ST大洲(000571)2020年年报审计机构在回复深交所问询函中也同样认为,ST大洲(000571)的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不影响财务编制基础下的
可持续经营假设条件。
案情分析: ST大洲遭投资者起诉源于此前信披违规事项:
2020年1月,公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查实公司存在多项违规事项:
一、未按规定披露新大洲、天津恒阳食品有限公司、海南新大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为陈阳友、刘瑞毅及讷河瑞阳二号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债务提供担保的事项。
2017年7月4日,陈阳友、刘瑞毅及讷河瑞阳二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北京京粮鑫牛润瀛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鑫牛基金)、北京京粮鑫牛润瀛一号咨询管理合伙企业(以下简称鑫牛一号)出具了《承诺函》,承诺按照约定时间支付股权回购价款人民币112000000元、业绩补偿款9539140元和约定的延期付款利息和违约金等。2018年1月19日,新大洲与鑫牛基金、鑫牛一号签订《担保函》,为上述《承诺函》的履行提供担保。2018年3月19日和3月23日新大洲控股孙公司天津恒阳食品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南新大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与鑫牛基金、鑫牛一号签订《担保函》,为上述《承诺函》的履行提供担保。
二、未按规定披露新大洲为第一大股东尚衡冠通对蔡来寅的债务提供担保的事项。
2017年12月28日,蔡来寅与尚衡冠通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蔡来寅向尚衡冠通提供1亿元借款(实际借款7000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同日,新大洲与蔡来寅签订《保证合同》,为尚衡冠通对蔡来寅的上述债务提供担保。
三、未按规定披露新大洲为尚衡冠通对张天宇的债务提供担保的事项。
2018年5月24日,新大洲与张天宇签订《债权债务清偿协议》,为尚衡冠通对张天宇的债务提供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全部借款本金(1826.35万元)、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基于ST大洲违规行为,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给予警告,并处3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处罚。
律师分析: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之规定,投资者可以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虚假陈述并致使其遭受损失为由,提起索赔。可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
那些在2018年1月2日至2019年1月11日期间买入ST大洲且截止2019年1月11日仍持股的投资者是具备索赔条件的。
股民索赔需要准备什么? 1、ST大洲(000571)股票对账单(需显示成交时间、成交价格、成交股数、对账区间)
2、股东账户信息确认单(盖券商业务章)
3、身份证复印件(可注明“仅供诉讼索赔使用”)
律师代理索赔流程: 查询适格索赔条件 →律师免费审核材料 →收集证据邮寄材料 →签约索赔委托文件→律师代理提起诉讼。
法院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投资者不依法起诉,上市公司不会主动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