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年 6月2日晚间,中信国安公告称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36号)。
根据处罚决定书,中信国安(000839)主要违法行为有:
(1)披露的《2009年年度报告》《2010年年度报告》《2011年年度报告》《2012年年度报告》《2013年年度报告》《2014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在“青海中信国安”纳入中信国安合并报表的2009年至2014年期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506321246.92元,累计少计财务费用506582120.84元,累计虚增利润总额1012903367.76元。
(2)披露的《2015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青海中信国安”与中农集团等10家客户签订保利、计息预售氯化钾合同,因账面虚增收入、少计财务费用,造成2015年1月至6月虚增净利润68326102.22元,导致2015年中信国安账面投资收益多计33479790.09元,占当年中信国安投资收益的6.24%,利润总额的8.56%。
基于以上违规情形,证监会决定如下处罚:
(1)、对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2)、对孙亚雷、李宏灿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0 万元罚款;
(3)、对孙璐给予警告,并处以 25 万元罚款;
(4)、对吴毅群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
(5)、对李士林、罗宁、晏凤霞、李向禹、严浩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 万元罚款。
律师看法:
正在推进中信国安(000839)股票索赔的律师指出,青海中信国安财务造假行为持续时间久,性质恶劣,中信国安作为母公司未能做到有效管理,致使其披露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在2009 年至 2014 年期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 5.06亿元,累计虚增利润总额10.12亿元,涉案金额巨大,遭证监会顶格处罚也是罚当其过。
中信国安(000839)的违规情形,已经严重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63条,构成了2005 年修订的《证券法》第193条第1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所述的严重情形。因此,受损投资者已经大概率获得了索赔权。
对于一家上市公司而言,中信国安(000839)信息披露长期涉嫌违法违规,对影响二级市场股价波动的信息长期秘而不宣,并导致投资者长期“信息不对称”,这正是投资者提起索赔的法理依据所在。
公开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6月30日,中信国安股东户数为20.39万,这意味着或有约20万名投资者具备索赔资格,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为数众多。
哪些股民符合索赔条件: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 在2010.2.6至2020.5.17(含当日)期间买入中信国安股票,且在2020.5.18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可以参与诉讼索赔。
投资者起诉索赔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呢?
1、中信国安(000839)的股票对账单(需显示成交时间、成交价格、成交股数、对账区间)
2、股东账户信息确认单(盖券商业务章)
3、身份证复印件(可注明“仅供诉讼索赔使用”)
律师代理索赔流程:
查询适格索赔条件 →律师免费审核材料 →收集证据邮寄材料 →签约索赔委托文件→律师代理提起诉讼。
法院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投资者不依法起诉,上市公司不会主动赔付。所以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及时与专业律师团队团队联系参与索赔,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挽回损失,勿失良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