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中信国安的投资者如何索赔,在哪里索赔登记
作者:宋联民 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24日
2021 年 6月2日晚间,中信国安公告称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36号)。
根据处罚决定书,中信国安(000839)主要违法行为有:
(1)披露的《2009年年度报告》《2010年年度报告》《2011年年度报告》《2012年年度报告》《2013年年度报告》《2014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在“青海中信国安”纳入中信国安合并报表的2009年至2014年期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506321246.92元,累计少计财务费用506582120.84元,累计虚增利润总额1012903367.76元。
(2)披露的《2015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青海中信国安”与中农集团等10家客户签订保利、计息预售氯化钾合同,因账面虚增收入、少计财务费用,造成2015年1月至6月虚增净利润68326102.22元,导致2015年中信国安账面投资收益多计33479790.09元,占当年中信国安投资收益的6.24%,利润总额的8.56%。
基于以上违规情形,证监会决定如下处罚:
(1)、对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2)、对孙亚雷、李宏灿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0 万元罚款;
(3)、对孙璐给予警告,并处以 25 万元罚款;
(4)、对吴毅群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
(5)、对李士林、罗宁、晏凤霞、李向禹、严浩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 万元罚款。
律师看法:
正在推进中信国安(000839)股票索赔的宋律师指出,青海中信国安财务造假行为持续时间久,性质恶劣,中信国安作为母公司未能做到有效管理,致使其披露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在2009 年至 2014 年期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 5.06亿元,累计虚增利润总额10.12亿元,涉案金额巨大,遭证监会顶格处罚也是罚当其过。
中信国安(000839)的违规情形,已经严重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63条,构成了2005 年修订的《证券法》第193条第1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所述的严重情形。因此,受损投资者已经大概率获得了索赔权。
对于一家上市公司而言,中信国安(000839)信息披露长期涉嫌违法违规,对影响二级市场股价波动的信息长期秘而不宣,并导致投资者长期“信息不对称”,这正是投资者提起索赔的法理依据所在。
公开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6月30日,中信国安股东户数为20.39万,这意味着或有约20万名投资者具备索赔资格,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为数众多。
哪些股民符合索赔条件: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 在2010.2.6至2020.5.17(含当日)期间买入中信国安股票,且在2020.5.18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可以参与诉讼索赔。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及时与律师团队联系参与索赔,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挽回损失,勿失良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