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15日下午,投资者对东方网力
证券虚假陈述提起的第一批次索赔案件,已在宁波中院开庭。
东方网力此前于2020.4.15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2020.11.27收到正式处罚决定书,由此拉开了投资者索赔的序幕。
根据处罚文件,东方网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东方网力未按规定在2017年年报、2018年年报及2019年中期报告披露对外担保事项。(二)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合同。东方网力未按规定在2017年年报中披露《回购协议》。
案情背景2020.4.15,东方网力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京调查字 2020017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立案调查。
2020.11.6,东方网力收到证监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0】12 号)。
2020.11.27,东方网力收到证监会北京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2 号)。
处罚结果基于以上违规情形,证监会已作出如下处罚:1. 对东方网力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2. 对刘光给予警告,并处以75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25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50万元;3. 对赵永军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4. 对张新跃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5. 对蒋宗文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6. 对张晟骏、张晨、张睿、金毅敦、郭全中、张健、郭军、尹丽、陈诗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律师分析证监会的罚单说明,东方网力已经严重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63条,构成了2005 年修订的《证券法》第193条第1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所述的严重情形。
但证监会的一纸行政罚单,只是引起投资者触发民事索赔诉讼的依据和前奏,接下来,东方网力如何面对众多投资者的诉讼,才是重头戏。律师认为,符合索赔条件的受损投资者,已经极大概率具有索赔权。
对于一家上市公司和公众公司而言,东方网力(300367)的信息披露理应严谨、慎重,但东方网力对于公司的重大事件连续3年没有依规披露,造成投资者“信息不对称”,对二级市场的股价异常波动难辞其咎,收到证监会的罚单也是罚当其过。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被证监会处罚,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公开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9月30日,东方网力(300367)股东户数56347户。截至2020年3月31日,东方网力(300367)股东户数52922户。这意味着或有约5万名股民具有索赔资格。
第一批索赔投资者的案件已开庭目前,第一批投资者起诉东方网力索赔的案件已于2021.7.15开庭,江苏**律师事务所主任宋**出庭参与庭审。
被告在法庭上共提供一组12份证据,代理律师与被告律师针对以上问题以及“三日一价”等案件焦点问题展开激烈辩论,对于系统风险是否存在以及对股价跌落的影响比例问题,原、被告双方均同意法院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予以鉴定,目前距离法院下达判决尚需一段时间。
在 2018.4.25 至 2019.9.20 之间买入
ST网力(300367 东方网力)股票的投资者,且在2019.9.21 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可准备好索赔资料,跟进咨询索赔事宜,共享索赔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