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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天马股份 (002122) 处罚已下达 + 杭州中院受理,首批案件已开庭
作者:宋联民 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06日

案情背景
2018.4.27,*ST天马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浙证调查字2018118号),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证监会决定立案调查。
2018.4.27,*ST天马的控股股东、实控人及董事长徐茂栋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浙证调查字2018119号),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证监会决定立案调查。
2019.7.10,*ST天马公告称,近期已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进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9]83号)。
2019.11.5,*ST天马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20号)。

目前索赔进展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ST天马(002122)既已收到证券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说明其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已被中国证监会正式认定,违法、违规行为证据确凿,投资者的索赔诉讼已可以正式启动,已无悬念。

正在推进*ST天马(002122)索赔代理的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指出,证监会的一纸行政罚单,只是引发投资者提起民事索赔的前奏和依据,在证券索赔领域,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是并行不悖的,接下来,*ST天马(002122)如何面对众多投资者的诉讼,才是“重头戏”。律师认为,符合索赔条件的受损投资者,已经大概率具有索赔权,在此之前,各家律师机构代理的多批次投资者,已经向杭州中院提交了立案,并且目前案件已经进入了实质性审理阶段。

宋联民律师认为,作为上市公司和公众公司,*ST天马(002122)的信息披露理应严谨、全面,慎重,但实际上却对徐茂栋及其控制的企业非经营性占用天马股份8.96亿元和关联交易的情况秘而不宣,造成投资者长期“信息不对称”,对二级市场的股价异常波动可谓是“难辞其咎”,其收到证监会的罚单也是罚当其过。而这,正是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的法理所在。
2020年第二季度,针对中小股东已经提起的这一系列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ST天马(002122)还曾经向杭州中院提起“管辖权异议”,认为公司已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迁至北京市海淀区,在杭州已不设置办公场所与派驻办公人员,因此应将案件移送至北京市第一中院审理。但最终浙江省高院裁定杭州中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杭州中院办理证券索赔类案件效率较高,近期该法院还圆满处理了投资者与祥源文化(及赵薇等)之间的证券索赔系列案,本律师所代理的该批案件的判决赔付率为接近100%,调解赔付率为90%(调解率最高),并且已经全部实际赔付到位。
2020年12月3日,*ST天马(002122)在《和解协议书》的公告中披露了股民索赔新增纠纷案,新增涉诉金额合计约10699712.68元。
2021年3月22日,投资者起诉天马股份的部分索赔案件,已经在杭州中院开庭。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围绕本案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与是否存在系统性风险等问题展开激烈辩论。原告方认为本案实施日为2016年12月3日,即天马股份发布《关于对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事项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16-060)的日期,且本案不存在任何系统风险与非系统风险。
天马股份一方的代理律师认为,本案实施日应认定为2017年9月3日,即天马股份应当及时披露案涉5000万元借款事项的最后一个日期,且本案应根据实际情况,剔除系统风险与非系统风险因素。法院未当庭判决。

索赔条件
在2016.12.3至2018.4.27期间买入该股票,且在2018.4.28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的投资者,有望通过诉讼获赔。目前律师已代理正式起诉此案。部分投资者已参与索赔登记。
索赔项目包括(高买低卖)投资差额损失,以及对应部分的 佣金 和 印花税、利息 与预缴的 诉讼费 等,具体以法院判决为准。
广大投资者注意,股民索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投资者不起诉,*ST天马(002122)将不会主动赔付受损投资者。

律师资料

宋联民律师
电话:13913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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