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3日,ST浩源发布了关于收到新疆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从中可以看到:2021年8月2日,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 4号)。
经查,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有: 一、新疆浩源未按规定披露其为关联人提供8000万元担保及因担保责任产生的6007.5079万元资金占用的事项;二、新疆浩源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事项。以上事实,有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相关情况说明、资金借贷协议、临时公告、会计凭证、银行对账单、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据证明。
由此可见,对于ST浩源的违法事实已经确认,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2019年3月31日至在2020年1月6日期间买入,并在2020年1月7日后卖出或仍持有并曾产生一定浮亏(无论是否解套)的投资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情背景
2020年4月13日,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浩源”)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新证调查字2020001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2021年6月9日,ST浩源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1] 3 号)。
2021年8月2日,ST浩源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 4 号)。
律师分析
公开资料显示,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是阿克苏浩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6年2月,2010年9月完成股份制改造。公司于2012年9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挂牌上市。 公司主营天然气输配、销售和入户安装业务。
律师指出,这是新疆浩源第二次因为违规遭证监会处罚,早在2018年3月29日,ST浩源就已经被证监会立案调查过一次,并于2018年11月15日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证监会查明,ST浩源及其控股子公司(持股比例为51%)上海源晗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源晗)在2017年6月7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累计发生向关联方(友邦数贸)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1.7亿元,同期收到还款1.7亿元。2018年1月2日至2018年2月2日,累计发生向关联方(友邦数贸)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3.6亿元。在第一次的行政处罚下达后,有投资者提起了索赔诉讼,该案件在新疆乌鲁木齐中院受理。针对第一次行政处罚, 律师表示:在2017年6月7日至2018年3月21日(含当日)期间买入ST浩源(新疆浩源 002700)股票,并于2018年3月22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该股票而亏损的投资者,可以参与诉讼索赔。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要尽快参与诉讼索赔,因为第一次行政处罚的诉讼时效截至2021年11月15日。
2020年4月13日,ST浩源再次因为关联交易未披露而被调查,目前证监会正式行政处罚已经下达,证监会的罚单说明,ST浩源已经严重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63条,构成了2005 年修订的《证券法》第193条第1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所述的严重情形。
对于一家上市公司而言,ST浩源(000839)信息披露长期涉嫌违法违规,对影响二级市场股价波动的信息长期秘而不宣,并导致投资者长期“信息不对称”,这正是投资者提起索赔的法理依据所在。
公开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6月30日,新疆浩源股东人数为26834户,这意味着或有约2.6万名投资者具有索赔资格。
2021年4月28日,ST浩源(新疆浩源 002700)披露2021年一季度报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086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2089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权益8.528亿元。新疆浩源业绩盈利,净资产相对充裕,受损投资者应该积极做好索赔准备。
索赔条件
(1)在2017年6月7日至2018年3月21日(含当日)期间买入ST浩源(新疆浩源 002700)股票,并于2018年3月22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该股票而亏损的投资者,可参与索赔登记。
(2)在2019年3月28日至2020年4月13日(含当日)期间买入ST浩源(新疆浩源 002700)股票,并于2020年4月14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该股票而亏损的投资者,可参与索赔登记。
目前部分投资者已经参与索赔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