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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ST永林(000663永安林业) 处罚已下达 股民索赔全面启动
作者:宋联民 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25日

2021年8月21日,永安林业收到证监会福州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3 号)。
一、处罚原因及结果
(一)2016 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2016年度,福州永安市森源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森源,系福州森源家具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永安林业全资孙公司)通过对某些项目采取提前确认收入、延迟结转成本等方式,提前确认营业收入27783954元,提前确认营业成本20976048.96元,导致永安林业2016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增营业收入27783954 元 , 虚增营业成本15842388.69元,虚增净利润7880072.7元,占当年净利润129117934.69元的比例达6.10%。同时导致永安林业2017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减营业收入27783954元,虚减营业成本20084396.10元,虚减2017年净利润4864899.61元,占当年净利润71280009.64元的比例达6.83%。
(二)2017 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2017年度,福州森源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森源,系永安林业全资子公司)及永安森源对通过某些项目采取提前确认收入、延迟结转成本等方式,提前确认营业收入77595800.84元,虚增营业收入7005392.40元,提前确认营业成本36962416.25元,导致永安林业2017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增营业收入84601193.24元,虚增营业成本36962416.25元,虚增利润43068852.95元。
结合上述 2016 年度提前确认营业收入、延迟结转营业成本等相关事项对 2017 年度的影响,福州森源与永安森源上述事项导致永安林业2017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增营业收入56817239.24元,虚增营业成本16878020.15元,虚增净利润27436740.1元, 占当期披露净利润71280009.64元的比例达38.49%。
基于以上违规情形,证监会决定:一、对永安林业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二、对苏加旭、陈松柏、陈振宗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吴景贤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律师指出,虽然2021年2月证监会才对永安林业立案调查,但实际上早在2020年5月7日福州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福州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及责令公开说明措施决定》文件中,就已经对永安林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揭示,其文件中指出永安林业存在以下问题:(1)虚构收入、提前确认收入及延迟结转成本。(2)重大资产重组中披露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

二、哪些投资者可以索赔呢?
律师主任指出,永安林业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严重违反了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的,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永安林业和相关责任人员索赔。在2017.4.28至2019.4.29期间(含当日)买入*ST 永林 (000663)股票,并在2019.4.30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有望通过诉讼获得索赔。

三、投资者索赔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1、到证券营业部,打印《对账单》(即“交易记录流水明细”),并加盖业务章或公章,(打印时间跨度:从首次购入日至打印日),打印*ST永林 (000663)的单只股票或者多只股票的对账单均可。如有融资融券交易,两个账户均打印;
2、证券营业部盖章的账户基本信息证明(即“开户确认单”或“账户信息表”均可,只要含姓名,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号等基本信息就行。如果在上述《对账单》中已经含有身份证号,则不用再提供此项证明,或在交易记录中注明身份证号,加盖章)及身份证复印件。

四、再次强调索赔条件
在2017.4.28至2019.4.29期间(含当日)买入*ST 永林 (000663)股票,并在2019.4.30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有望通过诉讼获得索赔。
目前,投资者索赔已全面启动,部分投资者已联系律师做好索赔登记,在律师的指导下准备索赔资料,挽回损失,勿失良机!

律师资料

宋联民律师
电话:13913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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