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背景
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7月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沪证调查字2019-1-022号),内容如下:
“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因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
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另于2019年10月2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编号:沪证监处罚字[2019]8号。
公司及公司时任总经理庄申安、时任董事长黄金刚、时任总会计师李虹、时任董事会秘书赵开兰于2019年11月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沪〔2019〕11、12、13、14、15 号)。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飞乐音响的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已经证据确凿,且已收到证券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违法事实已被中国证监会所查明认定,因此,投资者的索赔诉讼可以正式启动!
飞乐音响(600651)因虚假陈述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已足以认定其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广大投资者已具备索赔条件。投资者可以索赔的项目包括(高买低卖)投资差额损失,以及对应部分的 佣金 和 印花税、利息 与预缴的 诉讼费 等,具体以法院判决为准。
最新动态
2021年3月30日,4名来自高等院校、行业监管部门的专家陪审员与3名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案件。这是飞乐音响案在上海金融法院首次开庭,该案系全国首例依当事人申请采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5月11日,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宣判原告丁某、魏某等315名投资者与被告飞乐音响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根据一审判决,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投资损失赔偿款共计1.23亿余元人民币,人均获赔39万余元。投资者诉飞乐音响(600651.SH)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一审胜诉,这是《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后普通代表人诉讼的首次全面实践。
上海金融法院称,证券市场风险因素采用个股跌幅与同期指数平均跌幅进行同步对比的方法扣除,该方法将大盘指数、申万一级行业指数、申万三级行业指数作为组合参考指标体系,充分考虑了投资者每笔交易的权重,能够客观反映不同原告持股期间因市场风险因素对股价的具体影响程度。对于代表人为维护投资者权利进行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通知费,法院对合理部分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根据代表人诉讼效力扩张原则,符合权利人范围的投资者后续提起诉讼的,法院可以裁定适用生效判决并根据上述计算方法明确被告赔偿金额,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https://empic.dfcfw.com/724105304012447747/art)
2021年5月25日,因不服上述一审判决,飞乐音响向上海市高院提出上诉。
2021年8月4日,飞乐音响披露《诉讼进展的公告》称:近日收到上海市高院发来的《诉讼服务告知书》,文件显示上海市高院已受理公司本次上诉。根据以往类似索赔案件经验,二审判决改判可能性不大,大概率会维持一审判决。
2021年8月31日,飞乐音响披露2021年中报。报告期内,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7917万元。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亏损1.109亿元。3、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权益23.89亿元。飞乐音响业绩惨淡,亏损严重,净资产相对充裕,赔付能力相对有保障,受损投资者应该积极进行诉讼索赔,目前索赔已全面启动。
广大投资者注意,股民索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投资者不起诉,飞乐音响(600651)将不会主动赔付受损投资者。目前全国各地的投资者仍在继续联系我们办理起诉索赔手续。8月下旬,向上海金融法院递交一批投资者诉飞乐音响证券虚假陈述。
索赔条件
在 2017.8.26 至 2018.4.12 期间买入该股飞乐音响股票(600651),且在 2018.4.13 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者。目前法院判决明确支持以上条件的投资者。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未参加诉讼的可以积极进行诉讼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