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背景
第一次处罚:
2016年3月,步森股份在与康华农业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披露了存在虚假记载的《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康华农业资产和营业收入大幅虚增),被证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0万元罚款,时任董事长王建军、董秘兼副总经理寿鹤蕾等9人被给予警告,王、寿2人被分处5万元、3万元罚款。(目前索赔时效已过)
第二次调查:
2020.1.14,ST步森(002569)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立案调查。
2020.8.4,ST步森(002569)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通知书》。
2020.8.7,ST步森(002569)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这意味着投资者的索赔开始进入正式诉讼阶段。
第三次调查:
2021.12.3日晚间,ST步森(002569)公告称,公司于2021年12月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1120210013号)。
正在推进这只股票索赔代理的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认为:2018.6.5,ST步森(002569)在“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暨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中,才披露对外担保事项。2019.8.27在“关于收到《起诉状》《传票》等法律文书的公告”中,才披露另一起对外担保事项,从而引发了证监会的立案调查。
而此次被调查,公司近五年共计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7次,劣迹斑斑。其中最近的一次是,2021年7月ST步森收到证券监管部门下发的《监管关注函》,主要涉及公司未对2020年业绩快报及时进行修正,存在业绩快报信息披露不准确、修正不及时的情况。
此外ST步森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还涉及未披露重大事项进展公告;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步森股份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徐茂栋涉嫌通过伪造或挪用公章、私自制作担保文件的途径,以步森股份的名义为徐茂栋所控制公司的借款进行违规担保,涉及本金合计1.85亿元,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被通报批评。
2021年10月13日,ST步森发布的《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显示,ST步森在第二次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后,有投资者向杭州中院提起证券诉讼,要求上市公司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 7099117.90 元。
律师看法
近年来,杭州中院对于证券诉讼大都采用示范判决机制,预计ST步森《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中提及的案件为第二次行政处罚的示范案件。此次,ST步森再次遭到证监会立案调查,或将使得上市公司再度面临股民索赔。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被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
投资者应当检索自己是否符合索赔条件。本案管辖法院是杭州中院。投资者另需注意诉讼时效(维权截止时间的问题)。
由于索赔额的具体计算过程复杂及专业,专业律师将根据您所提供的材料为您具体计算,具体索赔项目包括(高买低卖)投资差额损失,以及对应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利息与预缴的诉讼费等,具体以法院判决为准。
索赔条件
(1)在 2017.10.27至2018.6.4 期间买入ST步森(002569)股票,并在 2018.6.4晚间收盘时仍持有这只股票而推定存在亏损的投资者;
(2)在2017.9.7至2019.8.27期间买入ST步森(002569)股票,并在2019.8.27晚间收盘时仍持有这只股票而推定存在亏损的投资者;
(3)在2021.12.3之前买入ST步森(002569),且在2021.12.4之后卖出或持有ST步森的亏损投资者可以参与索赔预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