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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公房拆迁解答
作者:周运柱 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07日

公房动迁中,那些人能享有动迁利益?
   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先看看上海高级人民法院的说法,根据上海高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的意见,只有公租房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才享有拆迁利益。 
   享有动迁利益有两个资格,要么是承租人,要么是同住人。 
   承租人“公房租赁凭证”上登记的就是承租人。 
   那什么叫同住人呢?从法院的意见中可以看出,“同住人”作为主张动迁利益和公房利益的前提身份条件,怎么认定显然非常重要。那是不是有户口的就叫同住人呢? 
   同住人的定义是这样的,同住人是指在征收决定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这里所指的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房屋、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 
   那同住人和承租人之间,动迁利益一般怎么分呢? 
   按照规定,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取得拆迁补偿款。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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