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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关于强制执行那点事
作者:都燕果 律师  时间:2015年01月27日
  1. 强制执行制度,是民事诉讼、仲裁、公证、调解等制度的保障手段,即当人民法院、仲裁庭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做出终局裁判,或者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债权文书以强制执行的效力,而一方当事人拒绝按照法律文书所载明的义务主动履行时,另一当事人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过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使国家法律所保护的权利人的权利实现,义务人的义务得以履行。因此,强制执行制度对依法治国,维护社会的稳定,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良性循环起着重要的作用。
  2.强制执行指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强制力量,根据执行文书的规定,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强制执行的执行文书包括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以及依法应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它们一经确定,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如果拒不履行,权利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提出申请的权利人称申请人,被指名履行义务的人称被申请人。申请人往往是胜诉的原告;也可能是提起反诉胜诉的被告。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阶段,执行完毕,就结束了整个诉讼程序。
  3. 强制执行效力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再经过诉讼程序。
  4. 《公证暂行条例》第4条第10项规定:"(公证机构)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不仅有利于迅速解决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问题,及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促进经济的正常流转,而且可以避免因诉讼、仲裁带来的时间上的浪费和人力、物力的损耗。这是规范和及时调整社会经济行为的有利措施。
  5. 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是法律赋予公证机构的特殊职能,是法律强制性在公证活动中的体现,对充分发挥公证职能,规范和及时调整民事、经济活动,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6.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XXX,女,XXX年XX月X日生,汉族,身份证号:XXXXXXXXXX
  被申请人:XXX,男,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XXXXXXX 申请事项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抚养权纠纷一案已经由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城法民靖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现已生效,但被申请人拒不执行该判决履行给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孩子XXX的抚养费每月600元,为此,特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XXX与被申请人XXX于XXXX年X月7日在没有领结婚证的情况下,双方举办了结婚仪式,后于XXX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XXX,现双方自愿解除同居关系,由(2008)年城法民靖初第XX号,孩子由申请人XXX抚养,由被申请人XXX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从2009年7月支付至独立生活为止。
  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支付2个月的抚养费后再不支付抚养费,为此,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此致
  城东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09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