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公司实收资本1000万,净资产5000万,该公司做股权激励,控股股东是自然人大王将其持有的该公司5%股权转让给10名高管,转让价款是平价50万元。
问题:控股股东大王是否要缴纳个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67号文,股权转让中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
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20%
应税所得=股权转让的收入-股权原值
按上面这个计算公式,控股股东大王是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根据67号文规定,如果股权转让收入的价格明显偏低,而且没有合理理由,税务局有权启动核定收入。
根据该公司情况,大王转让股权收入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属于价格明显偏低,那还是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不着急,我们还有一个条件,就是合理理由方面还没有用到,那么哪些情况是属于合理理由?
根据67号文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我们将上述第(三)项进行分解后得知,公司做股权激励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时,符合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合理理由;
①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
②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
③本企业员工持有;
④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该公司发现其同时符合上述四项条件,向税务局提交了上述文件资料备案,税务局最终认可了该合理理由,控股股权大王平价转让股权的个税为0。
总结:
该公司控股股东大王平价转让股权给员工,属于收入偏低行为,但该行为同时满足了股权激励的四个条件,因此控股股东大王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