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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婚姻应当基于感情,绝不能成为骗财的手段
作者:陈利厚 律师  时间:2021年11月02日

(来源:检察机关依法追诉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被告人腾某珠曾在南京市溧水区、高淳区交界处的农村地区生活多年,深知该地区地处偏远且经济相对落后,很多家境贫寒的大龄男青年急需介绍对象结婚。2013年2月至2018年3月,腾某珠为牟取非法利益,与被告人李某刀、小某、排某比等人合谋,介绍女青年假意与被害人结婚以骗取高额彩礼。经介绍,已经结婚且生育的被告人金某米、童某散以及离异的被告人吴某梅(另案处理)、王某努等,隐瞒婚史及生育史,与被害人史某某、倪某某等6人先后结婚。上述被告人在介绍过程中及婚后生活期间,刻意隐瞒婚育史,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并骗取彩礼后,再故意制造家庭矛盾离开被害人。被告人采取上述手段共计骗取人民币76.3万元。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至2020年10月,先后以腾某珠等七名被告人犯诈骗罪向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对腾某珠等七名被告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十年六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相应罚金。

典型意义
1、厘清犯罪事实,精准认定骗婚类诈骗犯罪。
婚姻应当基于感情,绝不能成为骗财的手段。在办理农村“骗婚”类案件中,不能仅以是否领取结婚证、是否共同生活作为罪与非罪的判断标准,而应当把握诈骗犯罪的实质,综合考量行为人是否隐瞒婚育史、婚后是否故意挑起矛盾意欲解除婚姻关系、是否存在故意失联行为等。
2、在此基础上,准确区分索取钱财的行为是正常的索要彩礼还是以结婚为名的诈骗。对于隐瞒婚育史、婚后不履行夫妻义务、彩礼得手后故意挑起夫妻矛盾、以夫妻感情不合等理由离家出走、要求离婚的,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