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需要支付。
1、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劳动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提出与员工终止劳动合同,应向员工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3、公司未提前30日通知员工,应按照每迟延1日支付1日工资的标准向员工支付赔偿金。基本案情:
2018年3月16日,小N入职M公司处工作,岗位为项目经理,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8年3月16日起至2018年5月15日止的《试用期协议》,约定小N试用期月工资为9600元、转正后月工资为13000元。2018年3月,小N出勤13.5天,M公司支付小N工资4628元;2018年4月,小N出勤24天,M公司支付小N工资8228元;2018年5月,小N出勤13.5天,M公司支付小N工资4628元。2018年5月16日,M公司与小N终止《试用期协议》。
小N向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1.确认M公司与小N2018年3月16日至2018年5月1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M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小N2018年3月至5月加班工资差额3972.41元;3.M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小N未提前30天通知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9552.14元;4.M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小N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4776.07元;5.驳回小N的其他仲裁请求。
M公司不服该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1.确认2018年3月16日至2018年5月16日期间原、小N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M公司支付2018年3月工资及加班工资差额4636.37元、4月工资及加班工资差额6116.83元、5月工资及加班工资差额5831.77元;3.M公司支付未提前30日通知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13000元;4.M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500元。
M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4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本案中,M公司、小N双方签订的《试用期协议》仅约定了试用期,应视为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8年3月16日起至2018年5月15日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上诉人M公司提出与小N终止劳动合同,应向小N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且上诉人未提前30日通知小N,应按照每迟延1日支付1日工资的标准向小N支付赔偿金。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注:案例源于裁判文书网,文中公司、员工名称为化名。
本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三十一条(40条才对吧) 第四十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