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律师随笔

涉税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后,税务机关可以进行行政罚款吗?
作者:陈利厚 律师  时间:2022年10月19日

涉税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后,在公安机关还没有结论前,税务机关不得再进行行政处罚,否则构成程序违法。

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1年7月9日国务院令第310号,2020年8月7日修订):
第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内,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立案标准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规定,对所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应退回案卷材料。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其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30号):
第三条 在涉嫌犯罪移送时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但司法程序不影响税务处理决定的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