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进行股权转让或股权撤资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的区别
一、股权转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条款修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第三条规定:股权收购,以转让合同(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日为重组日。关联企业之间发生股权收购,转让合同(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尚未完成股权变更手续的,应以转让合同(协议)生效日为重组日。
二、股权撤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这个需要注意,此处与《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红有所区别)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好了,今天的内容就到这里,我是北京中盾所的陈利厚,期待各位的关注和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