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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公司章程乃公司重器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4年10月24日
 公司章程乃公司重器
   
    公司设立需起草制定最重要的规范文献就是公司章程,但投资者对章程的认知和重视与章程地位作用相距甚远,并没有给予足够重视,更多的是为了应付工商登记机关登记备案而草草制定,照搬照抄。公司设立后往往将公司章程束之高阁或视为垃圾乱扔乱放,有的干脆丢弃,一旦需要,到处乱找。
    公司章程,实乃公司之宪法重器,不可以随意视人,需要精心制定和呵护,是解决公司事物最高法则。随着市场经济的完善,公司法律更多的赋予投资主体的意思自治,公司行为法律更多赋予当事人自由处分,具体表现就是约定大于法定。法律强制性干预越来越少,更多少的是任意性规范。所以,一部好的公司章程不仅可以指导引领投资各方实现投资目的,和睦相处,更能化解纠纷,规范各投资人行为。如果公司章程过于原则,则没有使用价值,如果章程背离公司客观实际任意书写,则又会成为公司桎梏,限制阻碍公司成长,使公司步履维艰。凡此种种,需引起对公司章程高度重视和尊重。
公司法将很多权力赋予投资主体,需要自己好好把握,具体表现列举其9唤醒大家对公司章程的重视:
1、股东会一般按出资比例表决,章程可以改变;
2、股东一般按出资比例享有权利章程可以改变;
3、股东一般可以有条件自由对外转让股权,章程可以限制对外转让;
4、股东股权是否可以继承遵照章程约定;
5、公司议事规则表决方式和比例章程规定可以高于法定约定;
6、召开股东会时间可以章程约定;
7、股东会、董事会议事方式或表决程序,除法律有规定外,可以章程规定;
8、董事长产生办法可以由章程规定;
9、董事会、监事会、经理任期和职权除法律有规定外,可以由章程约定。
上述情形,足以引起我们对章程作用高度警觉,公司章程应根据公司情况,投资人构成、经营目的,兼顾公平、效率原则,科学制定章程。赋予章程灵性和智慧。让她真正成为公司保护神,保护合法,维护公平、正义法宝,而不是无用废纸或公司桎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