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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婚姻财产界定处置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4年11月03日
婚姻财产界定处理
 
    婚姻基于感情而成立,以物质条件为依托,两个人组成家庭,涉及衣食住行,需要一定物质基础支持自不待言,婚姻财产界定处理不仅关乎财产权利,更关乎公平与家庭和谐,社会稳定,需要界定清楚,处理公道。
    一、界定原则,依据婚姻法、物权法和有关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界定意义,明确权利义务 ,避免纠纷。
    三、婚姻财产分类,婚姻财产分为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
一、婚姻财产归属,原则上遵循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后财产归夫妻共有,夫妻对婚前、婚后财产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法律规定特别归属的按法律规定。
    四、婚前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六)、一般指领取结婚证之前所形成的权利,婚后形成财产权利,婚前履行全部义务的财产。
     五、婚后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六、夫妻财产约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七、夫妻财产约定与外部债权人关系处理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不知道的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是否知情主张权利一方夫妻有义务举证。
      八、对夫妻共同财产处分
     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一)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九、关于彩礼处理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十、婚前、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权属认定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看房产证上是否是夫妻两人,两人则共有)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看房产证上是否是夫妻两人,一人则独有)
    十一、婚前购房婚后还贷产权界定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十二、夫妻一方处分共有财产后果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合同不生效。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十三、对夫妻不动产分割方式
     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十四、婚姻债务处理。
    (一)、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二)、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