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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国有单位领导向其主管的下级单位借公款是否购成挪用公款罪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5年05月06日
国有单位中有的领导不直接从自己的单位借款,而是从主管的下级单位借款,为自己的家人或熟人用于办公司、作生意或作为周转金,长期不归还,被检察机关以挪用公款罪立案侦查。 
这类案件移送公诉部门后,办案人员的主要工作是对案件证据进行审查,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提起公诉。那么,律师通过多次开庭总结和掌握公诉人员审查此类案件证据的要点,对代理好此类案件尤其重要。下面我们针对公诉人着重证明的内容作一分析。 

1、国有单位的领导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对于这方面的证据,侦查阶段的办案人员会通过调查该领导的职务范围,职责权限,与下级单位之间是否具有主管、隶属关系等内容,获取有关文件、证明、划分职责的规章制度,还有本单位及下级单位之间主管与被主管关系的证明等。这些文件就是公诉人在开庭时用于指控犯罪的证据。那么,针对这一重点目标,律师也可在必要的情况下进行调查与走访,目的是核实办案人员在获取相关证据时的程序的合法性,以及获该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是否向具有法人资格的下级单位“借用”。

侦查人员首先要查明的是该领导主管的下级单位是否有法人资格,主要通过向工商、税务部门进行调查。那么律师也有必要到这些部门跑一跑,看能否获得对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有利的材料。因为是向下级单位借用,所以往往是公开或半公开的方式,知情人较多。对此,办案人员往往重点查

证双方的交往记录、电传、电子邮件、电话记录、手机信息等,还有借款凭证和证人。律师也不要忽视这方面的证据,特别是对借款凭证和证人要作为关键证据使用。 

3、是否将公款供个人使用。

这里包括领导自己使用,亲友使用或借给他人使用。关于这些内容,可以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进行询问,弄清借款动机,以备与其他证据一起综合分析。

只有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才属于挪用公款的行为。但是否构成犯罪,还要结合挪用公款的用途和数额来定。律师在这时就要确定辩护方向是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如果认为是合法的借贷行为,那么就是经过了审批并符合财务管理制度,办理了借贷手续,形成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当然不构成犯罪。

 因为有职务上的便利,以借贷之名行挪用公款之实的情况也有。罪与非罪的认定,在很大程度依赖对借款合同的合法性审查,符合财务制度的借款是具有合法性的,合法的就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