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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土地被征,有权申请公开支付清单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6年05月11日

    在我国城市化加快的进程中,会有很多集体土地在征收、征用过程中被迫转变为国有建设用地,在这个过程中,会有许多农民失去自己耕种的承包地或宅基地,政府在此过程中暗箱操作,导致许多农民的财产权利遭受侵犯,本文笔者主要论述维护自己财产权利的一种方法——要求公开支付清单。    支付清单,是指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村村民委员会对每一个被征地农民进行土地补偿发放的明细表或收据。支付清单的法律依据是2001年10月2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十二条“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有权要求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定时限内提供支付清单。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督促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公布,以便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查询和监督”的规定。以下简要介绍支付清单的相关要素:第一、谁有权申请公开支付清单?    简单地说,就是谁拥有申请公开支付清单的资格。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规定可知,只有是和自己存在利害关系,即只要涉及自己的承包地、宅基地或者房屋被征收的村民都有权申请公开支付清单。第二、向谁申请?    根据上述《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十二条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可知,主要是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即征收集体土地所在地的市县级国土资源局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主要是征收集体土地所在地的农村村民委员会。 第三、如果不公开如何处理?    法言道,无救济即无权利。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可知,村民在遇到申请公开支付清单但不予公开时,可以采取的法律手段有举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等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在日常生活中,遇到自己的承包地、宅基地或者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感觉到自己的财产权利被侵犯时,可以采取上述法律赋予我们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权利。\王优银 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研究生导师,征地拆迁业务部首席大律师,近二十年法律服务经验,土地法专家,行政法实务专家。因在征地拆迁领域的突出贡献,多次被中央电视台CCTV新闻频道、CCTV财经频道、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政协报、南方都市报、财新网、香港有线电视台、亚洲周刊、英国BBC电台等数百家中外媒体采访报道。《中国律师》杂志、《中国律师网》特邀评论员,《第一视频》特邀评论员,参与立法活动,为多个行政立法活动提供建议和意见。 荣获“2013年度中国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2015年度最受媒体欢迎律师”等称号。免费法律咨询请拨打:13811117637邮箱:13811117637@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