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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普通民事案件的审限问题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09年02月20日
在工作中,经常被当事人问到审限的问题,比如,我的案子什么时候才开庭,什么时候才能下判决等等,其实这些问题不仅困扰着当事人,也一样困扰着做律师的我们。因此,对于审限问题,有必要从法律规定和实践操作上做一番探讨。
回答此类问题,首先是要区分刑事还是民事案件。本文仅就涉及最多的一般民事案件做一个归纳。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2000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29号)第二条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第九条,“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一)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三)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四)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五)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六)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七)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八)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九)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十)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十一)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十二)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从上述规定来看,普通民事一审案件审理期限正常情况下最长为一年零三个月,自立案次日开始计算。二审为六个月。而如果出现第九条第五、六、七、八、九项规定的情形,则审理时间还可以延长,且延长的时间没有进一步具体的规定。此外,部分法官认为,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进行鉴定等的期间,也应该不计入审理期限。
从上述规定来看,法院的审理时间,应根据不同的案件有所不同。对于一个具体的案件来说,当面临当事人的疑问时,即使不考虑法官超出审限的问题,其实也很难明确的回答,因为我们很难判断本案是否会出现规定第九条的情形,特别是对方当事人可能为了拖延时间故意为之,如故意提起管辖异议,故意申请调取证据,重新鉴定等。另外,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全国法院超审限的问题则是普遍现象。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对法官没有严厉的惩罚机制,根据该规定第二十三条“审判人员故意拖延办案,或者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分”(为谋私利故意拖延办案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上述处分均为内部处分,且属于纪律处分范围,特别是因过失延误办案的处分更为轻微。而实际上,法官因超审限被处分的尚未听闻。另一方面,近年来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急剧飙升,案件处理时间也当然跟着延长,甚至对法官而言,能拖则拖,将所有可能拖延审限的时间都用上是最好的办法。
西方法谚说,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对中国很多老百姓来说,体验过一场官司后肯定会有更深的感触。作为律师,除了尽可能地催促提醒承办法官外,也只能默默地等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