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 案号 |
股东间进行股权转让,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公司对受让方支付对价承担连带责任的,若股权转让方已退出公司,不再担任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可适用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情形,视为公司对外担保;若该担保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且无导致担保无效的事由(如抽逃出资)的,则该担保条款应有效。 | (2015)闽民终字第1292号 |
目标公司为股东和投资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约定有效,通常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程序合法。担保条款须经过股东会决议,尽到审慎注意和形式审查义务。二是投资人投资的资金是用于公司经营发展,全体股东因而受益。目标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自身经营发展,不损害公司及公司中小股东权益。 | (2016)最高法民再128号 |
法院认为双方(一方已经退出)的纠纷仍属于公司股东之间的纠纷,应受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范。公司为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提供担保,将出现受让股权的股东不能支付股权转让款时,由公司先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支付转让款,导致公司利益及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受损、形成股东以股权转让的方式变相抽回出资的情形,违反了《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不得抽逃出资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因此该行为无效。 | (2017)最高法民申3671号 |
裁判主旨 | 案例 |
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转让方已向受让方移交公司公章及重要业务合同,应视为受让方已实际控制公司、合同已切实履行;股东变更工商登记仅是附随义务,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受让方仍应向转让方支付相等于股权转让价款的损失赔偿金。 | (2012)深中法商终字第563号 |
新股东得到其他股东认可并开始履行股东责任、承担股东义务,即使未工商登记,内部关系上,即可认定其股权转让已经完成,只是在外部关系上,不得对抗外部第三人(受让人)。 | 案发2008年,载《公司登记疑难案例解析》一书第67页 |
工商过户登记仅为所有股权转让的公示方式,并非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要件,未经工商登记并不能认定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协议双方仍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 | (2008)开民初字第134号 |
裁判要旨 | 案号 |
出卖人就同一份股权订立两份转让合同,如果两份股权转让合同都有效的前提下,如果均未进行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的变更,那么缔约在先的买受人有权请求确认股东资格。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民(商)终字第09563号 |
原股东先后签订两份股权转让合同均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都是有效的,因为后者办理了变更登记而前者没有,因此,股权最终属于后者。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皖民二终字第00083号 |
法院参照善意取得制度,即除非二次受让人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即支付合理对价、不知情且尽到谨慎审查的义务,否则股权原受让人有权追回被处分的股权。本案中,在后受让人系采用欺骗手段获取龙辉公司相关登记资料后办理的股权变更登记,且价格不合理,其行为明显不具有善意,不能获得股权。 | (2014)民二终字第205号 |
但鉴于在签订以上合同书后原、被告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之后的一系列股东变化中,被告已将登记在其名下的股权转让给多个善意第三人,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再次变更登记,故此原受让人股权转让合同虽然有效,但是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等诉请已无办理条件,其请求予以驳回。 | (2016)粤0103民初2310号 |
条款 | 规定 | 要点 |
《公司法》第71条第1款 |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 内部可自由转让 |
《公司法》第7l条第2款 |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 外部转让受限制 |
《公司法》第7l条第3款 |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 股东优先购买权 |
《公司法》第74条第1款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 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 |
《公司法》第142条 |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 公司收购股权情形 |
《公司法》第35条 |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 抽逃资金 |
《公司法》第16条第2款 |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也就是说,法律并不禁止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但要经法定程序进行担保。 | 目标公司担保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 登记对与合同效力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