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公有住房的出售价格》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4年11月10日
《公有住房的出售价格》
公有住房的出售价格有三种形式:市场价、成本价和标准价。其中成本价和标准价由各地市、县人民政府逐年测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后公布执行。职工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的,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购房的额数量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分配住房控制标准执行,超过标准部分一律执行市场价。
1、市场价。向高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公有住房的出售应当坚持先评估后出售的原则,住房的实际售价应当根据所处地段、结构、层次、朝向、设施和装修标准等因素区别计价,并应参照市场因素。
2、成本价。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成本价应当包括下列七项因素:
(1)、住房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
(2)、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3)、在住房制度改革时,以成本价售房确有困难的市、县,可以实行标准价
(4)、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其中小区级非营利性配套公建费是否列入成本由各地自行确定
(5)、管理费
(6)、贷款利息
(7)、税金
如果出售的公有住房为旧房,其成本价按照售房当年新房的成本价成新折扣。折扣年限以50年计算。如果旧房的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只以30年计算折旧;经过大修或者设备更新的旧房,按照有关的规定进行评估确定。
3、在住房制度改革时,以成本价售房确有困难的市、县,可以实行标准价。但是现行价格已经高于规定的标准价起步水平的,不应降低价格。标准价按负担价和抵交价之和测定。负担价以一定面积标准新房为基准,以所在市、县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倍数确定,具体倍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当地统计本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计算。抵交价按双职工65年内积累的由单位资助的住房公积金贴现值的80%计算。旧房的负担价按当年新房的负担成新折扣计算,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以30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房,按规定评估确定。旧房的抵交价的80%。标准价要根据各市、县职工上年平均工资增长的水平、单位发给住房补贴和资助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年增长水平确定,一年一定。同时,售房价格要逐步从标准价过渡到成本价。
摘自谭启平 赵勇山主编的《房地产法精要与依据指引》一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