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经理指使财务人员办理了一张内存7万元的银行卡,作为“辛苦费”供自己使用。日前,红桥区法院经审理,认定该经理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8个月。
2012年1月间,河北省中年男子孙某利用其在某建设总公司天津分公司担任经理的职务便利,以“辛苦费、走访费”为由,指使该公司财务人员杨某为其办理内有人民币7万元的银行卡一张。后孙某分多次取出卡内的7万元,全部供个人使用。2013年11月19日,公安机关在调查其所在公司其他人员涉嫌职务侵占时发现孙某的上述犯罪事实,遂于当月25日将孙某抓获归案。
关于被告人孙某的身份认定问题,法院查明,上述某建设总公司于2010年12月改制变更为有限公司,企业性质为国有股份占10%的有限责任公司。孙某所在的天津分公司系该公司不具法人资格的分公司。改制后,天津分公司的干部未重新任命。2013年9月,公司重新聘请孙某为天津分公司副总经理。案发后,被告人孙某家属自愿退赔天津分公司7万元。
根据上述犯罪事实,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为私利侵占国有参股公司财产,但其不是经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的国家工作人员,其主体资格不具有贪污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鉴于孙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其家属自愿退赔其所侵吞的公司财产,法院遂对其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第1页 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