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煤炭集运站为了提高铁路运输车皮计划审批兑现率,由其主管人员请托铁路部门工作人员协调解决,并给予1000余万元好处费。日前,该单位及其主管人员因涉嫌单位行贿罪被提起公诉。近日,本市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据指控,山西一家煤炭运销公司某煤炭集运站成立于2004年9月,主要业务是通过铁路为客户发运煤炭。中年男子王某任该单位经理期间,直接负责单位的经营活动。工作中,王某为谋求竞争优势,提高铁路运输车皮计划审批的兑现率,找到北京铁路局下属一技术公司的业务员张某(另案处理)。经双方商议,王某所在集运站给张某个人支付好处费,张某帮助该集运站协调解决车皮计划。2004年9月至2012年6月间,王某根据张某要求,先后89次将给张某的好处费分别汇入由张某实际控制的陈某等三人的银行卡和北京一家商贸公司账户,共计人民币1100余万元。张某将其中的100.1万余元向单位缴纳运输服务费,将其中30万元退回集运站,其余1000余万元独占。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单位某煤炭集运站为了谋求不正当利益,由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某请托国家工作人员张某协调解决车皮计划给予巨额好处费,其行为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庭上,被告人王某辩称,集运站根据正常程序可以申请到车皮,但往往不够用,而张某所在的技术公司有运输代理业务,能够保证申请到更多的车皮,所以集运站便在拿到客户的钱后,从中抽取一部分给张某作为好处费。截至发稿,庭审仍在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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