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临时用地》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4年11月30日
《临时用地》
临时用地,是指工程建设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或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空闲地或未利用地,施工或勘查完毕后不再需要使用即行归还的土地。临时用地与建设用地、农用地的区别:
(1)
是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性质。即原土地的用途属建设用地的还是建设用地,原为农用地的还为农用地。
(2)
它不改变土地的权属(原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只是一种临时改变用途。
(3)
临时用地是指临时使用城市内的空闲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包括因使用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而引起的使用土地的行为。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如果临时用地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先报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值得注意的是,工程建设和地质勘查的期限一般比较长,但临时用地的期限不能过长,如若不然将会使临时用地变为实际上的建设用地,并给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造成实际上失去使用权,因而临时用地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并且要特别防止借临时用地为名,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摘自 《房地产法精要与依据指引》谭启平 赵勇山主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