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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6·16”伤医案宣判 王权芬获刑8年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2日
10月30日,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权芬故意伤害广西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医生覃某某一案公开宣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权芬有期徒刑八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权芬2012年3月因头痛、左面部麻木到广西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就诊,经诊断为鼻咽癌Ⅳ期,后一直在该院就诊。因其认为自己的鼻咽癌治疗时的主治医生覃某某在对其治疗过程中存在诸多懈怠和漠视而心怀不满,遂决定打击报复。2015年6月16日8时许,被告人王权芬在南宁市西乡塘区大学路166号广西医科大学附属医院(西院)医技综合楼观光电梯处,当看到被害人覃某某进入大楼观光电梯后,王权芬在综合楼二楼将电梯截停,并使用事先准备好的汽油泼洒至覃某某胸、面部并引燃。后被告人王权芬逃跑至地下室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经鉴定,被害人覃某某全身多处火焰烧伤34%TBSA(浅Ⅱ度10%,深Ⅱ度13%,Ⅲ度11%)呼吸道烧伤,其损伤已构成重伤二级。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覃某某因被告人王权芬的致害行为,于2015年6月16日至9月10日在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共支出医疗费人民币419653.02元。

  西乡塘区法院于9月23日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由于在案件侦查、起诉等阶段中,多次经有关媒体报道,在全区引起了较大的社会影响,该院还主动邀请了多位辖区人大、政协代表旁听庭审,多家省级以及市级媒体集中报道整个庭审全过程 。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权芬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王权芬采用淋漆油焚烧的残忍手段对被害人实施伤害,手段恶劣、残忍。王权芬实施犯罪后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认定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权芬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权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覃某某治疗费人民币419653.0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