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缘起]
当事人吴先生,家住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某村。2015年其居住地区进行城中村改造,涉及到其土地的征收及补偿,为了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了解相关政策,吴先生向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国土资源局申请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等文件,然而并没有得到回复。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吴先生在朋友的介绍下找到了专业从事征地拆迁的圣运律所,委托了王优银主任及其团队律师帮他出谋划策。
[维权掠影]
二位圣运律师帮助吴先生启动了行政复议程序,请求郑州市国土资源局确认管城回族区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其公开相关政府信息,并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挂号回执及查询结果等证据材料。
复议机关郑州市国土资源局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此案中,管城回族区国土资源局未向复议机关提供其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吴先生进行信息公开答复的证据,视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责令被申请人管城回族区国土资源局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律师说法]
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被征收人、被拆迁人维权的过程非常艰难,其中一个原因就是被征收人、被拆迁人对相关政府信息的掌握十分有限,而政府不仅有大量的相关信息,还有行政权力作为后盾,双方力量差异悬殊。征地拆迁维权过程中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出发点,即是缓和此方面的矛盾,从而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此案中,虽然管城回族区国土资源局不作为,未公开相关政府信息,但是通过律师启动的行政复议程序以及复议决定的胜利,也同样保障了吴先生的知情权。因此还建议公众在征地拆迁维权过程中,找寻专业人士提供法律帮助,以达到更好的维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