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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纠纷-原告代理词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6年06月30日
原告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王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并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本案事实清楚,被告刘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主张的赔偿要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有充足证据,应予以支持。
一、本案伤残赔偿金应当参照城镇标准计算。
根据《最高院关于经常居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本案中,原告王某虽然为农村户口,但是在城市工作、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我省2015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26152元计算,因此原告的残疾赔偿金为:26152×20年×10%=52304元
二、本案被抚养人生活费应当参照城镇标准计算。
原告的女儿王某、儿子王某长期跟随原告在城市生活。两个子女都是未成年人,跟随父母在城市生活并接受城镇教育理所当然,对于该事实被告要求原告予以举证纯属无理要求。根据《最高院关于经常居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被扶养人王新新、王豪杰的生活费应参照城镇标准计算。
三、本案护理费共计17979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原则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根据邯郸市律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五矿邯邢职工总院诊断证明,原告的护理期限为一百天,住院期间需两人陪护。护理人员分别为原告的丈夫王某某及原告的侄女王小某,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因此原告的护理费为: (113.2+66.5)元 ×100天= 17970元”
本案中的冀某号小型轿车在第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第四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 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第三、四被告作为承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按法律规定应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第一被告刘某与第二被告郝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
代理人:张辰英
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
2016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