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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隆尧县:隆尧镇北河村9位村民的合法权益何时能够解决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6年12月05日
来源:《央视法律监督在线网》
河北省隆尧县:隆尧镇北河村9位村民的合法权益何时能够解决
 
1119日,媒体以“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隆尧镇北河村伙同开发商未批先建违法商业开发“以租代征”和土地贪腐系列问题的新闻调查”为题做了首发揭露性报道。
该报道批露以后在社会引起广泛反响,也引起中央和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的高度重视,但时至今日邢台市隆尧县隆尧镇和北河村村民委员会对该事件仍没有引起重视,9位村民的权益和诉求没有得到解决?


 
 
 
 
 
 
 
 
1129日,记者再次乘车辗转到隆尧县隆尧镇,对该案的9位村民和知情人进行采访,然而令人不解的是,村民因第一次媒体的揭露性报道而担心村委会和有关部门的施压和报复而不也接受采访。
隆尧县隆尧镇北河村和开发商未批先建、违法和改变土地用途进行商业开发以及隆尧镇北河村土地贪腐、非法占地和在“城中村”改造中手续不齐全,不履行回迁房政策的系列问题性质是严重的,这已经不是简单的违纪问题?而是关系到村民民生、民居和广大人民群众长治久安的大问题,也是落实“依法治国” 政策和“反腐败”的严重问题。


 
 
 
 
 
 
 
 
村民陈某(化名担心打击报复经录音整理):北河村委会打着“开发和建设”的幌子,以违法的“以租代征”的名义,欺骗村民把耕地租给邢台合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首先该“以租代征”在国家政策上就是违法的;而开发商的“五证二书”也存在瑕疵,现在听说该开发商的手续快补全了,但是他们的违法行为是客观存在的。在20116月,北河村委员会“以租代征”过程中,从2012年每亩地的800元一直到2013年的每亩地1500元,再到2014年的2080元这些“租金”也都是显失公正的,201410月村里打着“城中村”改造的名义,口头承诺给我们按回迁政策处理,骗取我们签合同,而在楼房完工后,竟然还有商品楼。
记者在深入采访中得知:北河村委会在欺骗村民的同时,采用“未批先建”“少批多建”的方式不择手段的谋取暴利。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村民(经录音整理)对记者说:自媒体曝光以后,村委会和上边没有任何诚意,不仅对9位村民的问题不关注、不解决,而且有村干部对村民施加压力,导致村民再不敢接受采访,敢怒而不敢言。
记者调取了《国土资发[2005]166号文件》(全文如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部有关直属单位,部机关有关司局:
  近两年来,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各地深入开展以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园区为重点的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有效地遏止了一些地方乱征滥占农民集体土地的势头。但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规避法定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及缴纳有关税费,"以租代征",即通过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没,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不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法定义务,干扰了建设用地管理秩序,影响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和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为从严从紧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坚决制止"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禁"以租代征"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除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及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受让、租用等方式违法占用农民集体土地用于各类非农业建设。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国家允许单位和个人以租用、承包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土地用于农林开发或参与农民集体所有的"四荒地"治理开发,禁止以征收方式取得农民集体土地进行"果园""庄园"等农林开发。
  各类开发建设活动需要占用农民集体农用地的,都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必须依法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用于农林开发的农民集体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将农用地转为非农业建设用地。
  二、依法严肃查处"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对擅自通过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等方式将农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应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非法批准"以租代征"用地项目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及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和耕地的,应依法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对"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处理后,确需补办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必须附具对违法违规案件和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及落实情况,征地补偿费用、耕地开垦费按违法用地期间最高标准支付和缴纳。有关地方要做好群众工作,依法保护农民集体和农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三、进一步规范有关改革试点工作
  当前,我部和一些省(区、市)正在进行农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和征地制度改革试点。根据部和省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两项试点只限定在试点地区;试点地区必须根据批复的试点方案内容开展试点工作。以转让、出租、作价入股等方式进行农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的,必须是已经依法批准为建设用地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必须按规定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同意;必须按规定签订流转合同,报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后,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有关改革试点工作要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同时要把握方向、循序渐进。试点中出现的机关报经验、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部,以便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有关法规和政策。
 




媒体对河北省隆尧县隆尧镇北河村的问题将进一步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