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注册
110首页
加入收藏
河北承德 孙新律师
咨询热线: 13180101…
首页
在线咨询
律师介绍
一对一咨询
法律咨询
成功案例
法学文集
律师随笔
律师相册
即时通
成功案例
社保空档期的医疗费由谁承担?
作者:
孙新
律师 时间:
2016年12月26日
余小姐跳槽到一家公司不到一个月就因病住院接受手术,然而由于此时公司尚未为她办妥社保登记手续,
4
万多元的医疗费余小姐不得不全部自费。余小姐认为公司没有及时办理社保,应当承担这笔医疗费,而公司却认为企业已在法律规定的三十日内为员工办理了社保登记没有过错,不应担责。
那么,对于新员工入职后,社保空档期的医疗费由谁承担?
案情介绍:
2015
年
1
月,余小姐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
3
个月。
2
月
12
日,余小姐因腰椎疾病赴医院接受手术治疗。余小姐在办理出院手续时发现,自己的医保账户正处于封存状态,不能享受在职职工的医保待遇。经查询,自己在
2014
年
12
月辞职后,原单位于
2015
年
1
月
7
日为她办理了账户转出手续。新公司
2
月
17
日为其办理社保登记手续,而且
1
月的社保费用到
3
月份进行补缴。在余小姐看来,公司没有及时缴纳社保费,理应承担
4.7
万元医药费中原本属于医保可报销的部分
2.56
万元。公司认为,余小姐
1
月
19
日入职,公司在
2
月
17
日办理社保登记手续,未超过《社会保险法》规定的
30
日合法期限,不应由公司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法院认为,余小姐在
1
月
19
日入职新公司处,按照常理,可自
1
月
19
日起依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余小姐在入职前,原用人单位已为其办理了社保转出手续,新的公司也有充分时间为余小姐办理社保登记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不存在客观障碍。但公司直至
2
月
17
日才办理社保登记手续,导致余小姐的医保账户被封存而无法享受相应医保待遇。公司虽在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内为余小姐办理了社保登记手续,但却未能遵循及时办理的原则,对此造成的损失公司不能免责,相关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公司承担。
另附几个类似问题:
问:企业在“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员工办理社保登记手续能否免责?
答:《社会保险法》规定的三十日期限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为用人单位设定了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合理期限,该期限仅仅是用人单位办理保险手续的宽限期,并非是用人单位可以免去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的免责期限,用人单位并不能因此而免除自身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问:如何避免出现劳动者入职当月不能享受医保待遇的情形?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充分考虑劳动者社保登记及社保费缴纳的相关情况,尽快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及时缴纳社保费。考虑到办理手续的空档期间职工可能发生医疗费,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向社保部门先行作出备案,防止出现因社保费缴纳不及时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相关社保待遇的情形。
就上述的问题,提醒企业应当为试用期内的劳动者及时缴纳社会保险。
本文来源:中国普法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开心网
腾讯微博
搜狐微博
网易微博
更多
律师资料
详细>>
孙新律师
电话:
13180101…
我的精采回复
更多>>
法院判决房产买卖合同有效。此时能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进行过户,同时要求对方因故意拖延承担违约责任进行
最近访问
孙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