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合同纠纷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6年12月27日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6)京0116民初6670
原告:董X,男 ,1982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xxx.
委托代理人:陈德新,北京卓翔律师事务所。
被告:北京资质管家XXX公司,住所北京怀柔区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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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XX,总经理。
原告董X与被告北京资质管家X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董X诉称。2015年12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国家建造师委托协议,约定原告将建造师执业证书交给被告,被告每年支付原告15000元报酬给原告,原告依照协议交付了证书,而被告仅支付了4000元,现在既不付钱,也不退还证书,经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1、被告返还被告二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证书;2、被告支付原告报酬11000元、差旅费1288元,合计12288元;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北京资质管家XXX公司辩称,原告所属属实,除已给付的预付款4000元,我同意再付原告4000元工资报酬。我愿意和原告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北京资质管家XXX公司于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之前将原告董X二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证书返还原告。
二、被告北京资质管家XXX公司于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之前付给董X报酬四千元。
三、双方再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五十四元由原告董X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协议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连鹏
人民陪审员 蔡亚芹
人民陪审员 于长瑜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林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