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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时必须注意的小细节,否则遗嘱无效!
作者:
孙新
律师 时间:
2017年05月23日
随着私有财产的增加,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遗产继承纠纷,这也就引起了人们对遗嘱的重视。为了避免自己身故之后家庭成员之间因为继承遗产而发生纠纷,导致亲人反目,也为了自己的财产能够按照自己的个人意愿进行分配,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自己身体健康、意识清晰时立下遗嘱。尽管如此,由于我国法律对遗嘱的形式和内容具有比较严格的规定,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因此,按照个人意志立下的遗嘱,有时往往因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最终只能按照法定继承进行遗产分配。今天京创律师就来帮您总结几点关于确立遗嘱的注意事项,以防遗嘱无效。
【案例分析】
有一对老夫妻,生育了一儿一女,儿子自幼下肢残疾,早年上班的福利厂破产下岗,儿媳前几年干临时工受伤,每月由民政部门发放
170
多元生活费,两位老人想着儿子一家生活可怜,为了回报儿子一家对他们老两口的照顾,也为了防止以后儿女为此闹矛盾,商量着把仅有的房产留给儿子。
没有来得及付诸行动,老太太就病故了。老先生想着趁自己还没糊涂,找人写个遗嘱,把过去老俩口的心愿了了。他找来了邻居刘某某按照自己的意思,把两院四间房子都留给儿子继承。遗嘱上有老先生的签名和手印,有代书人、证明人的签名。不成想,老先生去世一年后,妹妹的一纸诉状将兄长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按份额继承父母亲所留遗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遗嘱
一、是形式要件缺失,虽有老先生和代书人的签名和时间,但证明人有签名没时间,且证明人庭审中自述其未见证遗嘱书写的全过程;
二、是不符合见证遗嘱的法律程序,老先生要人代书的遗嘱既没有两个以上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见证,也没有对该遗嘱进行公证;
三、是该遗嘱内容不合法,该房产虽然登记在老先生名下,但夫妻关系期间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老太太去世后,属于老太太
50%
的份额,就已进入法定继承,老先生立遗嘱,无权处分属于老太太的份额,不能反映立遗嘱个人财产处理的真实意思,内容违法。
最终,法院判处该遗嘱属无效遗嘱,两位老人的遗产按法定继承予以分割。
【京创律师分析】
近几年,因老人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和私有财产
(
主要是房产
)
增加等原因,立遗嘱的老人越来越多。在上述案件中,就是由于老人缺乏遗嘱法律常识,对遗嘱有误解,导致所立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给子女留下了后患,产生了不利于家庭和睦的后果。
那么在订立遗嘱上,我们需要注意什么呢?
1
、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的公证遗嘱有效。
2
、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的自书遗嘱,无非法内容的,有效。
3
、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由其中一人代书,证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的代书遗嘱,内容和见证人均合法的,有效。
4
、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的录音遗嘱,内容和见证人均合法的,有效。
5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的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6
、无行为能力的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嘱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7
、遗嘱中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内容无效。
8
、立有数份遗嘱,而内容有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有效。
9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10
、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京创律师总结】
遗嘱是处理遗产的主要方式,及时订立完善、合法的遗嘱才可以更好地保护老人们的财产处分权,避免产生遗产纠纷,有利于家庭的安定。最后希望以上总结,能对老人晚年生活的幸福安定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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