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尖刀刺破“少年梦”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7年11月28日
尖刀刺破“教育梦”
案情简介:2017年10月北京京青律师事务所接受北京市石景山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指派杜冠华律师承办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案,并出庭辩护。张某与其张某某系父子关系,因教育问题积怨已久,2017年5月22日张某趁张某某不备用刀刺伤腹部,致张某某重伤二级,张某以故意伤害罪被石景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判3-10年有期徒刑。开庭前,杜冠华律师会见了被告人,仔细了解案情、查阅案卷材料,今天又认真参加了开庭审理,对案情有了充分了解;现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5条之规定,依法履行辩护职责。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不持异议;辩护人发表如下罪轻辩护意见。
一、事实、法律之辩。
1、被告人张某具有自首情节,应依法从轻处罚。
在2017年5月23日15时15分询问被告人张某第一次笔录第4页供述“我爸给我发信息,内容是让我自首去,我就回家了,我就回家,,,,,直到警察敲门”,被告人的家同时也是犯罪案发地。本案的《到案经过》记载“没有阻碍、抗拒、逃跑行为”,被告人明知警察会来,自愿等待执法人员,自愿接受处罚。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之中(2)之规定属于刑法上的自首行为,根据《刑法》第67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已构成自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 》第7条之规定,应从轻或免予处罚。
2、被害人已经谅解。
在被害人2017年6月1日15时30分的询问笔录第4页中,被害人说“发生这事,我和张某都有责任,他这样做不对,但我平时对他的教育方式方法也有问题。张某才刚满18岁,我还是想原谅他,再给他一次机会,这次的事对他也是个教训,能让张某受个教训,就不要追究他的刑事责任,以免耽误他的人生”。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18条之规定,应从轻或免予处罚。
3、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初犯。有强烈悔罪表现。
被告人自愿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之规定,应对其从轻处罚。已查明,被告人系初犯,平时表现良好,从未受过任何处罚,本次纯系一时冲动,偶犯。被告人因自己冲动所犯之错,后悔莫及,多次以泪洗面,感觉对不起父母,决心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4、本案发生于家庭内部,对社会危害不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 》第22条之规定。本案由“父子二人因教育问题积怨已久”而爆发,对社会危害性小,应从宽从轻处罚或免予处罚。
二、道德情理之辩。
本案例虽为一个普普通通的刑事案件,但它背后所引发的家庭子女教育问题,行为本身的伦理问题应当为社会每一个家庭所关注。
1、本案的家庭教育方式、方法有待纠正。被告人张某供述“我的父亲张某某经常因为我的学习、将来就业问题老打骂我”,即被告人因教育问题受到过被害人的殴打、漫骂,不当的教育方式没有起到真正教育孩子的作用,事实恰恰相反。每个父母都有着“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期待,耗尽一生想培养出一个优秀的孩子;所以,当有时孩子表现不如意了,便会恨铁不成钢地训斥,只希望孩子能更优秀一点。殊不知,有时候就是这短短的几句话,就能将孩子推入痛苦的深渊;在长期遭受语言暴力后,孩子会开始自我否定,质疑自己,他们的自尊心会受到打击,从而变得自卑、胆小,而这个阴影可能会一直伴随他们成长。
2、被告人应理解父母心。被告人对自己不停地休学、停课,整天沉溺于手机、电脑游戏,与同龄人上学、就业相比,已经落伍。面对父母的教育,应理解父母教育的目的;父母只是你人生路上陪伴你一段的人,可怜天下父母心,教育你的目的是想让你增长知识、提高求生技能,在你自己以后的人生路上以便掌握生存、选择的机会。你的误解、叛逆、冲动均可理解,但你要懂得对父母感恩!
3、教育是人类社会独有的、培养人的一种社会活动。其本质体现为对人的一种独特的人文关怀。即:尊重每个人---尊重他从父母遗传的个体特征、智力特点、性格特征,以及他从所处的家庭环境、社会环境所习得的一切成果,无论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一句话,教育要尊重每个来到你面前的、没有权利选择的每个不同的孩子。本案案发时被告人刚刚过18岁生日79天,心态并未成熟,还需要父母的呵护和关爱。
最后,恳请法院根据本案犯罪情节和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在不脱离社会、家庭的条件下,既感受到法律的威严,也亲身体会到法律和社会、家庭父母的宽容,从而自觉地完成改造,避免了因实际执行刑罚而带来的种种不良影响,真正的实现我国刑法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根本目的。建议法庭罪轻处罚,依法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杜律师的辩护意见法院全部采纳,依法对张某判处缓刑当庭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