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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善意使用保管租赁物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8年06月02日
善意使用保管租赁物作者:李顺律师  时间:2018年06月02日【善意使用保管租赁物】       2016年3月5日,王某与鑫达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书一份,约定鑫达公司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王某用于饭店经营,租期至2019年3月4日,2017年8月17日深夜饭店发生火灾,损失惨重,经消防部门鉴定,火灾原因系储物间电路负荷超载所致。此后双方虽经多次协商,但未能达成赔偿协议,2017年10月鑫达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63万元,经被告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火灾损失重新鉴定,损失为41万,隧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41万元。    代理律师认为:承租人自租赁期间对租赁物具有妥善保管义务,承租人对于保管不善至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在使用租赁物期间,擅自增加用电设备,至原线路超负荷运转,发生火灾,应赔偿原告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