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1年10月8日,原告马某某与高某某登记结婚,2011年11月25日生育第一个孩子。2016年11月15日,被告XX区卫计委于认定马某某、高某某夫妻于2015年11月17日不符合规定生育二胎,决定对马某某、高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109496元。
【关键词】社会抚养费,超生二胎,强制执行,申辩权利,行政诉讼
【前言】中国生育政策历经多次变迁,尤其是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实行独生子女政策,计划生育被写入宪法并被定为国策,在此阶段,超生是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到2014年生育政策才逐渐放开。2016年提出完善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配套政策,2017年提出适应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加强生育医疗保健服务,《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修订为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那么,在新老政策交替时机,社会抚养费的缴纳,常常会引起争议。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分析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原告马某某与高某某于2011年10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1年11月25日生育第一个孩子,于2015年11月17日未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生育第二个孩子。被告XX区卫计委于2016年11月10日对马某某进行调查。2016年11月11日,被告向原告夫妻送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告知书》,对拟征收的原因、数额和法律依据对原告夫妻进行告知,同时告知了陈述、申辩权利。在规定的期限内原告夫妻未陈述、申辩。2016年11月15日,被告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认定马某某、高某某夫妻于2015年11月17日不符合规定生育二胎,决定对马某某、高某某分别按照孩子出生前一年XX镇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倍征收社会抚养费54748元,合计征收社会抚养费109496元。
【结果】原告马某某、高某某夫妻未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生育二胎,被告XX区卫计委依法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依法自觉履行,被告依法向XX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XX区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向原告送达《听证权利告知书》,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听证。XX区法院对XX区卫计委的执行申请准予强制执行。原告如果认为XX区法院的裁定书确有错误,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依法寻求救济。
【讨论】被告认为,即使原告夫妻符合生育二胎条件,也必须提出申请经鉴定并经有权部门审批才能生育。原告不符合规定生育二胎依法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原告承认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生育二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但国家在2016年已经允许生育二胎,原告符合生育二胎条件,不应处罚。原告未能及时依法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导致目前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次起诉被驳回后,原告依然可以寻求其他法律救济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参考资料】1.“引礼入法”与医事法律的建设。2.以案释法:超生二胎征收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未送达当事人而无效。3.以案释法:以街道办事处名义征收超生社会抚养费,属超越职权行为。4.医疗纠纷最高人民法院观点:病历是确认医患双方责任的最直接证据。
【作者说明】资料来源于“高某某、马某某与XXX市XX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2018)苏XXXX行初XXX号”。文中涉及的医学和法律问题分别由我团队执业医师和律师撰写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