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工程款久拖不还,诉讼维权最终获得支持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9年04月29日
【引言】
与工程分包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完工后支付全部工程款。谁知,总承包方已经向工程分包公司支付了工程款,但分包公司却一直拖欠工程款不还。最终起诉主张合法权益,诉求获得法院支持。
【案情简介】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郭某
被告:河北某工程公司、河北某某工程公司
河北某工程公司与总承包方合同某某工程公司签订协议,工程承包范围为某小区的1-7号楼的工程建设。2010年7月,郭某与作为发包方的河北某工程公司,签订《分包合同》,约定了工程名称、地点、承包范围等内容。并且分包合同中明确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工程完工之后,应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应在15天内提出工程结算。
工程施工后,河北某工程公司应向郭某支付总工程款600余万元,在其支付部分款项后,仍有50余万元至今未付清。事实上,总承包方河北某某工程公司已将全部工程款支付给了河北某工程公司。
【审判结果】
经法院审理结案,被告河北某工程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郭某50余万元工程款,并从起诉之日起支付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借款利息至款清之日止。总承包方河北某某工程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
【杨志峥律师说】
本案中,郭某与河北某工程公司签订了分包合同之后,郭某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任务,双方经过结算后,河北某工程公司仍旧欠郭某50余万元工程款。在总承包方河北某某工程公司已经将全部工程款支付给河北某工程公司的前提下,河北某工程公司更应当按时支付给郭某全部工程款。
有效的合同对订立合同的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即当事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郭某按照先前签订的分包合同,履行的自己的义务,河北某工程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程款。而由于河北某工程公司拖欠工程款不还,郭某有权要求其支付利息。
【本案结语】
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很多拖欠工程款、借款不还的情况,如果经过第三人中间调解解决是最好的方式,但是遇到了对方久拖不还的情况,还是建议债权人尽早起诉维权。如果您遇到本案中类似的情况,可以咨询诵盈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