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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治疗交通事故致骨折时违反诊疗规范,造成骨折迁延愈合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9年07月29日
【摘要】xx省人民医院在诊疗过程中,严重违反诊疗规范,存在明显过错,导致樊某某右胫腓骨骨折内固定术后骨折感染不愈合,右小腿大面积软组织坏死伴感染,右小腿屈肌挛缩、继发性重度骨质疏松等一系列症状,应当对给樊某某造成的严重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201955日法院判决xx省人民医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樊某某支付154628.58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诊疗规范,交通事故,骨折,迁延愈合
一.引言
治疗交通事故致骨折时违反诊疗规范,造成骨折迁延愈合,引发医疗纠纷。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樊某某与xxxx科学院?xx省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X0105民初6482号”。
二.基本案情
(一)2011323日至20111228日,樊某某因“外伤致右小腿中上段畸形疼痛伴活动受限1+小时”到xx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xx省人民医院以“右小腿开放性粉碎性骨折”收入院,并于2011325日行“右侧胫腓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出院诊断为:右侧胫腓骨中上段开放性粉碎性骨折伴血管神经损伤;右小腿大面积软组织坏死伴感染,右小腿伤口感染不愈合,创伤性骨髓炎伴骨折迁延愈合,继发性重度骨质疏松。
(二)20111228日至2012130日,樊某某再次到xx省人民医院住院,出院诊断为:右胫腓骨骨折内固定术骨折不愈合;创伤性骨髓炎;右小腿皮肤软组织坏死不愈合伴骨质外露。此后,2012130日至2015120日到xx省人民医院、某A医院、某B医院就诊并先后6次行手术治疗。
三.裁判结果
根据本院依法委托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xx省人民医院应对樊某某在本次诊疗活动中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结合本案情况,对樊某某的损失,本院酌定由xx省人民医院承担60%的民事赔偿责任。201955日法院判决xx省人民医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樊某某支付154628.58元。
四.讨论
(一)患方认为:xx省人民医院在诊疗过程中,严重违反诊疗规范,存在明显过错,导致樊某某右胫腓骨骨折内固定术后骨折感染不愈合,右小腿大面积软组织坏死伴感染,右小腿屈肌挛缩、继发性重度骨质疏松等一系列症状,应当对给樊某某造成的严重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二)医方辩称:樊某某目前的损害后果主要是因交通事故所致,xx省人民医院选择的手术方式利大于弊,通过xx省人民医院的积极治疗,也避免了樊某某截肢的后果。至于xx省人民医院术后治疗方面存在的瑕疵,对于患者的影响最多是恢复得更好和较好的差别,并没有加重患者的损害,也不能改变交通事故造成患者损害后果这一事实,鉴定机构判定医院承担55%-65%的责任,相当于让xx省人民医院承担了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对xx省人民医院来说显失公平。故请求法院依法对医院的责任予以调减。对于樊某某的损失,由法院依法认定,并予以判决。
(三)医疗鉴定意见:xx省人民医院在为樊某某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与其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为主要原因(55%-65%);樊某某双下肢不等长评定为十级伤残;右下肢功能部分丧失评定为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约需3900-6500元。
(四)法院观点:樊某某因交通事故右小腿开放性粉碎性骨折至xx省人民医院手术治疗院,术后伤口较多炎性分泌物,出院时仍有部分骨外露及皮肤缺损。樊某某在2012年至2018年期间,多次分别到xx省人民医院、某A医院、某B医院就诊,但右小腿功能仍然受限,右踝关节僵硬,右足趾屈曲畸形。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参考资料】1.“引礼入法”与医事法律的建设。2.医疗纠纷:未确认感染是否得到控制即行骨折内固定手术导致骨髓炎。3.医疗纠纷:应重视肩关节后脱位的特殊性,以免造成患者肩关节障碍。4.医疗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五十四条附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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