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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称无该文件却在复议期间公开了信息,违反诚实守信原则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9年08月22日

【摘要】原告申请公开的《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工作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作出的被诉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称经查,本机关未制作保存您申请的信息,于法无据,省政府于2018年11月27日作出X政复决〔2018〕242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省政府办公厅信息公开办公室作出的原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明显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关键词】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撤销,信息公开,诚实守信
一.引言
在政府信息公开中,称无该文件却在复议期间公开了信息,违反诚实守信原则,引发行政诉讼。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资料来源于“靳某某与xx省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2018)X71行初1269号”。
二.基本案情
(一)靳某某于2018年7月30日通过信函的方式向省政府办公厅信息公开办公室申请信息公开,其内容为“请公开贵办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名称为《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工作的通知》”。2018年8月15日,省政府办公厅信息公开办公室作出X政办依申复〔2018〕29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称“经查,本机关未制作保存您申请的信息。”靳某某对该答复不服,于2018年8月20日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在复议过程中,省政府办公厅信息公开办公室于2018年9月6日作出X政办依申复〔2018〕32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对靳某某申请公开的信息重新进行了答复,并将该文件与答复书一并向靳某某进行了邮寄送达。省政府于2018年11月27日作出X政复决〔2018〕242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省政府办公厅信息公开办公室作出的原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靳某某对复议决定不服,诉至法院。
三.裁判结果
(一)原告申请公开的《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工作的通知》,该文件是由省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制作,系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故省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作出的被诉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于法无据,该答复违法,依法应予撤销。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二)2019年3月27日法院判决,撤销xx省人民政府作出的X政复决〔2018〕242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公开办公室作出的X政办依申复〔2018〕29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四.讨论
(一)原告诉求:省政府在复议期间将其申请的政府信息进行了公开,被诉的信息公开答复称没有该文件,违反了诚实守信原则。省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原告申请的信息为内部信息,明显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二)答辩意见:一、被告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二、被告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程序合法。三、本案缺乏诉讼的保护利益。综上,被告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与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参考资料】1.征收拆迁:在渠道上建造的房屋为非法建设,不具有法律保护必要性。2.征收拆迁:拆除养殖场的处罚权应归环保部门而并不属于街道办事处。3.征收拆迁:政府信息公开应优先考虑公共利益属性,并兼顾各方利益。4.征收拆迁:因拆迁申请信息公开时被告辩称未收到申请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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