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7年3月8日,原告因“胸闷、心慌2周”入住被告心内一科,入院当日胸部CT提示右肺下叶见多发结节,出院诊断为心律失常。后原告在xx医院手术病理回报为小细胞肺癌。x市医学会鉴定,被告x医院的漏诊行为,造成原告的病情未及早确诊、及早治疗,该过错客观上导致了原告肺癌的病情被延误治疗。2019年4月12日法院判决,本院酌情认定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70%的赔偿责任,合计78838.60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肺结节,肺癌,漏诊漏治,治疗延误
一.引言
对CT提示肺结节不重视亦未请会诊,导致肺癌的漏诊漏治,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资料来源于“吴某某与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x1503民初4832号”。
二.基本案情
(一)2017年3月8日,原告因“胸闷、心慌2周”入住被告心内一科,入院当日胸部CT提示:“双肺纹理增多、增粗,走行紊乱,肺内见散在纤维索条状阴影,右肺下叶见多发结节状影,最大横径约1.6cm,边界欠光整。气管、支气管通畅。两肺门不大。纵膈内未见明显肿大淋巴结影。未见胸水,右侧局限性胸膜肥厚。”2017年3月11日原告出院,出院诊断为:“心律失常;甲状腺功能亢进症;腔隙性脑梗死;高血压病;慢性支气管炎伴感染。” (二)2018年2月6日,原告在xx医院行超声支气管镜下EBUS-TBNA术,术后病理回报为小细胞肺癌。2018年2月8日,原告因“右侧后背疼痛3月”,入住x市中医院肿瘤科放疗三科,2018年2月14日,原告出院,出院诊断为:“肺癌-气滞血瘀证;右肺小细胞肺癌伴纵膈淋巴结转移、骨转移;高血压病;甲亢”。
三.裁判结果
本案中,参考x市医学会鉴定,被告x医院的漏诊行为,造成原告的病情未及早确诊、及早治疗,该过错客观上导致了原告肺癌的病情被延误治疗及损失的扩大,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情认定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70%的赔偿责任。本院认定原告上述损失合计112626.57元。2019年4月12日法院判决,被告x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吴某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合计78838.60元。
四.讨论
(一)患方认为:经委托x市医学会进行了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被告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讼,望判如所请。
(二)医方辩称:患者肺癌漏诊、治疗延误系本案的损害后果,被答辩人依法应当举证证明该损害后果,因为答辩人的过错医疗行为并不是导致患者患小细胞肺癌,即过错医疗行为并未造成患者任何人身损害后果。患者在2017年3月8日至3月11日就已经是患有小细胞肺癌,小细胞肺癌恶性程度高,病情进展快,预后不良(即病情危重,无有效治疗方法),并且患者家属于2018年1月29日至2月3日期间拒绝化疗治疗,要求出院。因此,答辩人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医疗鉴定意见:x市医学会于2018年12月13日作出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书,依据鉴定资料、医学科学原理和现场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医方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医方过错医疗行为系导致患者肺癌漏诊,并导致治疗延误损害后果,该过错占主要因素。”
(四)法院观点:该患者系右中肺小细胞癌T3N3M1b(骨)Ⅳ期PS1分。医方CT诊断不全面,未报告右肺中叶结节;对CT诊断报告提示右肺多发结节、建议进一步检查等不重视;未请呼吸内科或胸外科等相关科室会诊;未行肺穿刺或增强CT等检查,导致对患者肺癌漏诊、漏治。根据患者2017年3月8日-3月11日在医方住院期间的病历和影像学资料,患者当时系右肺中叶小细胞肺癌T4N0Mx。
【参考资料】1.医疗纠纷:病理活检将舌癌误诊为舌下溃疡,致延误治疗和病情加重。2.以案释法:已提示为晚期胰腺癌,依然行疝气手术,属时机选择错误。3.医疗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五十四条附案例解读。4.医疗纠纷:结肠癌手术时,应遵守诊疗规范,以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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