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病情危重转至ICU途中电梯故障,致患者死于心脏骤停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9年12月17日
【摘要】李某因身体不适到被告处治疗,病情危重转往ICU治疗途中,由于电梯出现故障不能运行,不能开门,医生持续胸外心脏按压进行抢救。电梯门打开,医生将李某推回病床继续抢救,医生告诉家属李某临床死亡,死亡原因系心脏骤停。2019年8月3日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被告的违约行为,本院酌情认定被告承担40%的赔偿责任,91088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病情危重,电梯故障,医疗服务合同,违约责任
一.引言
病情危重转至ICU途中电梯故障,致患者死于心脏骤停,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资料来源于“方某某、李某等与x市中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9)x0881民初704号”。
二.基本案情
2019年1月29日,原告亲属李某因身体不适到被告处治疗,医生诊断脑出血后遗症,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组。1月30日,医院向原告李某送达了病重通知书。1月31日上午10点35分左右,李某出现呕吐症状,该院医生护士检查后告诉家属病情危重建议转往ICU治疗。经家属同意后,该院医生及护士二人带氧枕、持续输液转ICU。10点46分进电梯后,李某出现口唇紫绀,医生予以胸外心脏按压,由于电梯出现故障不能运行,不能开门,医生持续胸外心脏按压进行抢救。11点11分,电梯门打开,医生将李某推回病床继续抢救,持续至11点45分,医生告诉家属李某临床死亡。死亡原因系心脏骤停。
三.裁判结果
(一)医疗服务合同是指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约定由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治疗服务等相关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本案中,患者李某到被告处就诊并接受治疗,双方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因李某病情危重将其转至ICU病房,在转移过程中,因电梯故障,导致只能在电梯内对李某进行抢救。被告出具的李某的死亡原因系心脏骤停,被告未证明其在电梯内对李某进行抢救与在病房内抢救效果无异。
(二)2019年8月3日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被告的违约行为,本院酌情认定被告承担40%的赔偿责任,被告x市中医院赔偿原告方某某、李某、李乔91088元。
四.讨论
(一)患方认为:被告身为x地区医疗资源配置最高,人民群众最信赖的医院之一,理应注重安保、注重管理,除医疗技术应让人民信赖,其安全责任、设备设施的管理也应当保障患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李某因病到被告处治疗,因电梯故障延误治疗,导致抢救无果,电梯故障是医院管理的责任,在电梯故障30分钟内没人排除故障,院方管理责任是重大的,如果不是困在电梯内,李某可能不会死亡,因此原告认为本案中被告承担完全责任。
(二)医方辩称:患者住进医院后病情逐步危重,患者当时已经进入不可逆的状态,医院ICU病房在治疗上与病房没有区别,主要区别就是加强护理,患者进电梯之前已经丧失意识,从电梯出来之后病房离电梯更近,所以直接回到病房,患者没有到ICU的必要了;患者的死亡与电梯故障没有关系,医院曾要求做死亡原因鉴定,明确死因,划清责任,原告没有提交证据证实李某死亡是由电梯故障而延迟抢救所致,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观点:原告以被告医院电梯故障导致延误治疗,造成李某死亡,与被告的诊疗行为没有关系,故本案应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李某在治疗期间,被告已向其亲属送达病重通知书,告知李某可能出现危及生命并死亡的后果,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告未提供导致李某死亡原因的证据,故原告主张被告延误治疗导致李某死亡的意见缺乏事实根据,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是,本院认定被告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对李某的死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参考资料】1.医疗纠纷:因火灾搬动致患者人工髋关节松动,医院承担80%赔偿责任。
2.“引礼入法”与医事法律的建设。3.医疗纠纷:行剖宫产手术,遗留纱布在患者腹腔,13年后被发现取出。4.专家辅助人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5.医疗纠纷:行钢板及螺丝内固定物取出术,因医疗过错致桡神经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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