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x管理委员会收到原告舒某某等人提出的要求公开“对x区x镇x村房屋征收和补偿过程中各项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原告认为该答复不合法,遂向本院提起诉讼。2019年3月20日法院经审理认为,x管理委员会仅将补偿款支付的结果告知原告,而没有向原告提供补偿款支付的原始凭证,故可以认定原告实质上并未获取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关键词】行政诉讼,征收拆迁,信息公开,补偿款,原始凭证
一.引言
信息公开答复,在告知补偿款数额的同时,亦须提供相应的依据,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资料来源于“舒某某、x市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2017)x07行初782号”。
二.基本案情
2017年9月5日,x管理委员会收到原告舒某某等人提出的要求公开“对x区x镇x村房屋征收和补偿过程中各项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答复:1.x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4450747.5元已于2017年5月23日支付给x市x区x镇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2.你的入户评估奖5000元,房屋征收补偿为1314661.22元,腾空奖安置费为126454.8元,房屋征收补偿费551元,前几项费用均已支付到位。原告认为该答复不合法,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三.裁判结果
(一)x管理委员会仅告知原告x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和原告户相关补偿款的支付情况,并未将其他已有的涉案政府信息全部公开,也未将尚有部分政府信息不能或不宜公开的情况告知原告。x管理委员会仅将补偿款支付的结果告知原告,而没有向原告提供补偿款支付的原始凭证,也未告知原告获取补偿款支付原始凭证的方式和途径,故可以认定原告实质上并未获取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可以确认x管理委员会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存在明显不当。鉴于被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已将x村房屋征收和补偿过程中每户各项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一并提供给了原告,故已无必要撤销答复并责令被告重作。2019年3月20日法院判决,确认被告x市人民政府下设机构x市旅游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于2017年9月26日对原告舒某某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违法。
四.讨论
(一)原告诉求:因申请事项事关本村全体村民利益,原告等七十四户村民在同一页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共同提出公开申请,但是,被告答复形式明显不合法。而且本次房屋征收是本村整体征收,原告由此要求公开本村房屋征收和补偿过程中各项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但是,被告的答复内容为:土地征收及补偿情况,以及原告本人房屋的征收与补偿情况。因此,被告作出的答复内外完全答非所问。
(二)答辩意见:虽然原告申请的信息属于公开范畴,但因x村的拆迁工作至今未全部完成,x管理委员会尚未统计、制作出全村房屋征收和补偿过程中各项补偿、补贴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目前,x管理委员会仅掌握各家各户单一的发放信息,因还有部分村民未签订协议,至今未予以补偿,故x全村房屋征收补偿发放信息尚未制作。x管理委员会对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已经依法作出答复,且程序合法、内容合理。
(三)法院认为:本案经x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意延长审理期限10个月。首先,x管理委员会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已制作或获取了原告申请公开的相关政府信息,即依法有义务向原告予以公开。从x管理委员会向原告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来看,其告知了原告x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和原告户相关补偿款的支付情况,此外没有向原告提供相应的凭证或依据。行政机关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是“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身,而不需要行政机关另行加工和分析,但也不能只提取其中的部分内容或结论性意见。
【参考资料】1.征收拆迁:对申请水库移民搬迁文件公开,其法定职责应是直接回复。2.征收拆迁:以发挥正面导向和引导依法行政的原则认定被拆迁人损失。3.征收拆迁:对信息公开要求到档案室查询,答复函无法律依据被撤销。4.征收拆迁:不配合测量亦未签订补偿协议,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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