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依照耕地租赁合同栽种的果树,无相应证据不得予以清除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9年12月28日
【摘要】原告签订农村耕地租赁合同,约定将位于x村x大道x土地的承包地租赁用于种植果树。后,被告x省x市x县人民政府发布《x县人民政府关于限期清除x高速红线内违法栽种树木的通知》,并组织相关各部门联合执法,强制清除原告康某某租赁土地内的果树。2019年11月26日法院经审理认为,因被告没有提交证据,故应视其没有相应证据,该行为违法。
【关键词】行政诉讼,征收拆迁,租赁合同,耕地,果树
一.引言
依照耕地租赁合同栽种的果树,无相应证据不得予以清除,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康某某与x省x市x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2019)x06行初259号”。
二.基本案情
2015年6月18日,康某某、边某某与张某某、郭某某等人签订农村耕地租赁合同,约定将位于x村x大道x土地的承包地租赁给康某某等两人使用。2018年5月14日,被告x省x市x县人民政府发布《x县人民政府关于限期清除x高速红线内违法栽种树木的通知》,要求x高速红线内违法栽种树木的违法者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予以改正。2019年4月11日,x县x镇人民政府发布《x镇政府关于限期移除x高速征地线内地上附着物的通知》。2019年4月30日,x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各部门联合执法,强制清除原告康某某租赁土地内的果树。
三.裁判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因被告没有提交证据,故应视其没有相应证据。2019年11月26日法院判决,确认被告x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拆除土地栽种树木的行为违法。
四.讨论
(一)原告诉求:被告未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原告履行土地征收的相应告知义务,从未依法进行过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就强行拆除原告租赁土地范围内的果树,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三条、第七条的法律规定,亦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中:“严格执行农村征地程序,做好征地补偿工作:征收集体土地,必须在政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依法规范有序开展。”的宗旨相违背,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二)答辩意见:《x县人民政府关于限期清除x高速红线内违法栽种树木的通知》合法有效,该通知是按照x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整治公路铁路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抢栽抢种抢建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抢栽抢种抢建行为的通知和x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x高速公路沿线拟征地界内抢栽抢种抢建行为的要求做出,该通告合法有效。通告是针对x高速红线x县辖区内所有违法栽种树木行为统一下发,针对的是不特定违法主体,该通告系抽象行政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被答辩人无权就通告提起行政诉讼更无权主张该通告无效。
(三)法院认为:被告抗辩称,x县人民政府发出通告后,针对违法行为的具体执法活动是由各职能部门依法实施,被告并未实施x高速红线内x县辖区内违法栽种数目行政执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根据原告提供的视频资料显示当时现场有包括x县政府相关领导在内的大量政府人员和政府车辆,并且x县x镇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也证实系被告x县人民政府所为,综合全案证据足以认定被告x县人民政府实施了强制清除土地内树木的行为。
【参考资料】1.征收拆迁:拆除养殖场的处罚权应归环保部门而并不属于街道办事处。2.征收拆迁:无证据证明其行为有法律依据,不得损毁原告果园内果树。3.征收拆迁:以发挥正面导向和引导依法行政的原则认定被拆迁人损失。4.征收拆迁:未履行合法征地手续,不能强制清除原告土地上的农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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