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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应对危房二级警报的措施,应是紧急疏散撤离而并非拆除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20年01月07日
【摘要】原告有房屋一处,已列入该村城中村改造范围。xx区人民政府对地号206号危房发布应急疏散撤离、避险疏散撤离并警告隔离的公告,并对涉案房屋实施了拆除。20191122日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应对突发事件的相关责任主体所作的应对措施反映也只是要求应急疏散撤离并紧急隔离,并非拆除的决定,应该确认被告实施的拆除原告涉案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关键词】行政诉讼,征收拆迁,危房,二级警报,疏散撤离
一.引言
    应对危房二级警报的措施,应是紧急疏散撤离而并非拆除。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资料来源于“李某某与xxx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2019x0602行初185号”。
二.基本案情
    (一)原告有坐落于xx城区x山村房屋一处,已列入该村城中村改造范围,房屋的宅基地登记在原告名下,地号20,地号206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载建筑占地面积36.86平方米。2018718日,xx街道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x村拆迁公告》,涉案房屋区域列入城中村改造范围。
    (二)201963xx区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向原告发出了《督促解危通知书》(编号:2019009),2019610日,xx区人民政府发出了地号206的危房二级警报的通告,2019611日,xx区人民政府对地号206号危房发布应急疏散撤离、避险疏散撤离并警告隔离的公告。2019617日被告对涉案房屋实施了拆除。
三.裁判结果
    被告作为街道办事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应对突发事件的责任主体,而且从应对突发事件的相关责任主体所作的应对措施反映也只是要求应急疏散撤离并紧急隔离,并非拆除的决定,故被告径行实施被诉拆除行为属超越职权。20191122日法院判决,确认被告xxx街道办事处2019617日拆除原告李某某坐落于xxxx村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四.讨论
    (一)被诉行政行为:被告xxx街道办事处在拆迁过程中未与原告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于2019617日实施拆除原告坐落于xx城区x山村房屋的行为。
    (二)原告诉求:原告在xx城区x山村拥有合法房屋。2018718日,被告作出x村拆迁公告,对原告的房屋进行了拆迁。2019617日,被告在未与原告达成任何房屋拆迁协议的情况下,将原告的房屋拆除,致使原告的房屋及屋内物品毁损灭失。原告认为,被告拆除原告的房屋违反法定程序及实体性规定,应属违法。
(三)答辩意见:
    1、原告李某某所诉的涉案房屋超出了原建房审批的范围,而且存在多处违章建筑。被告所拆除的房屋位于x村,地号206土地使用证号3346,建筑面积36.86平方米。该户所建造的房屋,根据第三方实际测量,超出原有审批建房的面积,且存在多处违章建筑。故于2019430日拆除了违章建筑。后依据危房处理程序于2019617日拆除了所有危房。
    2、被告已按法定程序向原告送达《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涉案房屋有关合法的审批材料,也未按通知书规定的期限自行拆除,被告根据《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省“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实行拆除并无不当。被告认为,其对涉案房屋拆除的行为仅属于程序瑕疵,不属于违法行为。
(四)法院认为:本案系不服行政机关强制执行行为之诉。因此,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执行权必须由法律授予。根据现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被告是以原告名下房屋系D级危房为由对该房屋实施拆除,故被告应就其具备相应危房拆除法定职权进行举证或说明。
【参考资料】1.行政诉讼:车停自家小区被贴违法停车告知单,综合执法局无管辖权。2.征收拆迁:拆除养殖场的处罚权应归环保部门而并不属于街道办事处。3.行政诉讼:作出限期拆除的处罚决定后,方可拆除违法搭建的阳光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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