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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未取得征地审批手续,不得对地上附着物的枝丫进行锯剪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20年01月17日
【摘要】被告与原告所在的xx3组签订了《征收土地协议书》,随后被告对原告的地上附着物的枝丫进行了锯剪。原告认为被告在未与原告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征收原告的1.23亩土地并强制打款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截止到本案庭审时,涉案土地仍未取得征地批复。20191031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x镇政府在未取得征地批复未提供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即占用原告土地,其未批先占的行为违法。
【关键词】行政诉讼,征收拆迁,建设工程,征收土地,审批手续
一.引言
    因建设工程的需要征收土地,应提供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资料来源于“黄某某与xx镇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判决书(2019x1402行初217号”。
二.基本案情
    (一)原告黄某某系xxx镇龙xx组村民,在该组拥有5.82亩承包地。201843日,因修建线xx段建设工程,被告与原告所在的xx3组签订了《征收土地协议书》,该协议载明:为加快x县区域经济快速发展,加快招商引资力度,需征收xx3组集体土地7.19亩,用x路快速通道建设,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包干,每亩31960元。
    (二)另查明,原告位于该组的1.23亩土地在线xx段建设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2018831日,被告将土地补偿款46691元打到黄某某农行账户。201810月初,被告对原告的地上附着物的枝丫进行了锯剪。原告认为被告在未与原告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征收原告的1.23亩土地并强制打款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本院。截止到本案庭审时,涉案土地仍未取得征地批复。
三.裁判结果
    非农业或农村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需占用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本案中,被告x镇政府在未取得征地批复未提供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即占用原告土地,其未批先占的行为违法。20191031日法院判决,确认被告xx镇人民政府违法征收并占用原告黄某某户1.23亩土地的行政强制行为违法。
四.讨论
    (一)原告诉求:被告在未取得征地批文,未进行公告的前提下,强制征收原告承包地,并于10月铲除原告承包地内经济作物。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二)答辩意见:被告与村组依法签订了《征收土地协议书》,201810月初,被告协助原告对其位于征地范围内已经补偿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枝丫进行了锯剪,以利于其移栽或变卖处置,被告并无强制征收行为。同时,被告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并依法落实补偿安置工作。除前述征地补偿政策标准外,被告还将按规定支付相关奖励,并在集体土地征收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依法纳入城镇就业范围,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购买失地农民社会保险。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对其诉请也应依法予以驳回。
    (三)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参考资料】1.征收拆迁:以发挥正面导向和引导依法行政的原则认定被拆迁人损失。2.征收拆迁:没有征地批文情况下,无权直接征收并强制拆除公民房屋。3.征收拆迁:拆除养殖场的处罚权应归环保部门而并不属于街道办事处。4.征收拆迁:未批先征申请行政复议,不得用实施主体不明确为由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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